集体土地征收需签4个协议?你签对了吗?
南京市出台的《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征收方要跟被征收方签订四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引起了大家的热议,今天跟大家详细说说这四份协议。
《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协议。
区人民政府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集体),约定征地补偿安置总费用、安置总人数等;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人),约定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与安置人员签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协议,约定安置补助费金额和支付方式等;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房屋征收补偿费、安置房建设地点和交付时间等。
其实,这四份协议从四个方面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下面针对四份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简单解析:
1、第一份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集体)。
本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合同内容是约定征地范围、面积、补偿单价、补偿安置总费用、付款方式、安置总人数等。
为何区人民政府需要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也就是说,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区人民政府是通过征地的方式将农村土地所有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为国有。因此,区人民政府需要跟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因此,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同样也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随后,再经由村民自治大会讨论决定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方案。
2、第二份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人)。
本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其他权利人,合同内容是约定征地范围、面积、除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数量、青苗补偿单价、青苗补偿总费用、付款方式等。
为何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有其他权利人?
《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因此,区人民政府在征地时,除了针对土地所有权变更进行补偿外,还要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对土地的投入进行补偿。这部分补偿直接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其他权利人所有。
3、第三份协议:社会保障协议(个人)。
本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和安置人员,合同内容是约定安置补助费金额、支付方式等,该款项直接归安置人员个人所有。
安置人员包括哪些人?
一般情况下,安置人员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
(2)是否以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
(3)是否与其他村民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4)是否享有了应有的权利,同时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如参加村民大会行使表决权,参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涉及到外嫁女等情况,具体由村民自治大会讨论决定。
4、第四份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个人)。
本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同内容是约定房屋征收补偿费、安置房建设地点、安置房交付时间等。
一般情况下,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有一种情况是,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或者遗赠等方式获得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这种情况,该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只享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不享受安置房补偿。
南京的政策从四个方面实实在在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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