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被征地农民牢牢把握这3条铁原则,合法权益自然有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各项基础设施不断建设,土地的利用率在不断升高。在这个背景下,农村土地在被征用时,也被赋予了更高的价值。
对于农民来讲,有征地,就要有相应的补偿,这也是农民十分关心的问题。但在拆迁律师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拆迁方总是想通过各种方式降低补偿甚至不补偿。
其实万变不离其宗,自开始实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对于三大原则进一步在法律层面上进行强调。很明显,只要被征地农民能够牢牢把握这三条铁原则,那么自身合法权益自然有保障:
1、公共利益
行政征收的本质,在于凭借国家强制力,将私有财产变为国有资产。而房屋征收,涉及到被征收人安身立命的基本生活生产资料。所以,法律规定了非常明确的征收前提:公共利益。
新《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2、合理补偿
原来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
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3、依法征收
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征收或征用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工作。征收决定需要法定程序、征收评估需要法定程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需要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也需要法定程序……
新土地管理法改革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拆迁律师在办理了多年征收拆迁案件后总结经验提醒广大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是必须的,抗争也是必须的,但是要找对方式方法,切忌一时冲动,不但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权,反而将自己送上接受法律制裁的审判台。
当面对不公的拆迁、征地条件时,一定要勇敢地向施压者说不,这一定要是在委托了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基础上合法地进行。无论是必要的谈判过程,还是为了日后有效维权进行取证工作,又或者采取诉讼手段维权,都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完成,避免因为法律知识和专业经验的欠缺,错失了维权和争取合法范围内最多补偿的良机。
拆迁提示:房屋遭遇强拆不要慌张,直接私信留下您的问题和联系方式,拆迁律师将会与您取得联系,共同应对征收拆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