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成十多年的新房子不值钱?浙江高院: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打赢了,省高院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补偿决定!”2024年8月27日,浙江省台州市的叶先生打电话给陈丽芳律师,当事人的兴奋之情溢于言表。这份胜诉判决太难得了,这是房屋被强制拆除以来的第一个好消息,也将是当事人征收补偿案件的重大转机。这份转机就是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的杰作!接下来我们复盘一下这个案件赢在哪里,也就是涉案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的审查“制胜点”究竟何在。
基本案情:征地拆迁千万事,多少楼台烟雨中
在征收拆迁领域中,存在着这样的价值悖论:遇到征收拆迁,越好的房子越吃亏;辛苦赚钱盖好房,一朝回到解放前!
浙江省台州市的叶先生家就是这种情况。叶先生一家兄弟三人在某村原各有一间房屋,均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09年左右,叶先生兄弟三人将各自宅基地合并在一起重建成一幢房屋,共计700余平方米。考虑到日后养老之用,三兄弟特别用心地建设这幢房屋,建房及装修前后花费近千万元。
然而2019年前后,涉案地块被纳入当地一住宅安置工程征收项目范围内,叶家兄弟居住使用才10年的新房子也看就要住不成了。
征收启动后,叶家兄弟未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更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这么好的房子,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出的价格竟然不到80万。
因为差距甚远,叶先生一家就不同意签字。2023年5月,xx市政府作出了15号补偿决定,决定给予叶先生兄弟三人公寓式住宅安置,并按共同共有模式支付其他各项补偿费用不足80万元。
而在2023年7月7日,也就是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决定的起诉期限内,镇政府就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下强制拆除了涉案700余平方米房屋,叶家三兄弟一时间欲哭无泪。
那么,面对征收方步步紧逼、咄咄逼人的态势,叶家三兄弟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补偿权益呢?
律师解析:选择大于努力,专业征拆律所出手不凡
叶先生一家三兄弟不可谓不优秀,两兄弟在外面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另外一个兄弟勤勤恳恳守着家业。出现征收补偿不合理问题之后,具备一定法律意识的他们就委托了一家律所。
可面对补偿决定诉讼一审未获支持,房屋被强制拆除后难以促成更好的协商谈判局面等情形,叶家兄弟决定转投专业从事征地拆迁权利救济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当时还没出正月,叶先生便来到律所,陈丽芳律师负责接洽,了解了案件全貌后指出了案件的症结,也明确告知其权利救济存在的风险和挑战。听到陈丽芳律师的分析,叶先生内心是五味杂陈,后悔没有早点遇到这么专业精准的维权意见。万幸的是,一切都还并不算晚!
陈丽芳律师团队接手这起案件后做了如下动作:
第一,调取征地批文,提起撤销之诉,这个点竟然被之前的律师遗忘了;
第二,重新整理事实和证据,针对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xx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的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推进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的立案工作。2023年10月,xx市政府在房屋已被强制拆除后向镇政府作出x政监决(2023)第14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决定确认镇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赔偿。
由于xx市政府对镇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前的律师便认为可以不用再起诉了。虽然从道理上说可以直接打国家赔偿,但当事人的起诉权并不因上级政府的执法监督决定书而丧失,争取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立案也是为当事人多争取一个博弈的筹码!
庭审激辩:必须要撤销的补偿决定,撤掉了!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本案在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后可通过申请国家赔偿解决,但此前的补偿安置决定诉讼却对叶家兄弟而言极端重要。因为补偿安置决定若最终生效,会产生提前将国家赔偿数额“锁死”的效果,届时委托人就会赢了官司而输了利益。
补偿安置决定二审的调查和审理中,被上诉人xx市政府坚称其所作出的“15号补偿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合法。而提起上诉的叶家两兄弟则提出了如下上诉意见:
一是被诉“15号补偿决定”未保障其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其内容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
2023年1月,xx市政府向叶家三兄弟分别作出《关于xxx户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告知书》,告知三兄弟在15日内选择补偿安置方案,三兄弟均未作出选择。
xx市政府随即以其自愿放弃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为由作出被诉“15号补偿决定”,直接为其确定了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这一选项。而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分两种方式给出不同的补偿结果才算是完整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涉案房屋的面积认定存在较大分歧。本案中xx市政府在补偿决定中仅认定涉案整幢房屋面积为700余平方米,而委托人主张其房屋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
而根据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原理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规定,xx市政府应当对涉案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从而确定其准确的合法面积。本案中xx市政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依法进行了面积认定,故涉案房屋的面积认定程序违法。
三是房屋价值部分的评估及补偿数额明显偏低。涉案房屋在建造时施工工序复杂,材料质量、标号不同,设计要求和抗震等级等均较为特殊,建造时投入了近千万元,而评估价值仅70余万元。
评估机构在评估时未考虑涉案房屋建造的实际情况,仅按一般建筑标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为70余万元,涉案《估价报告》不能作为补偿的依据。
2024年8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浙行终199号《行政判决书》,部分采纳了陈丽芳律师团队的上诉代理意见,认定涉案15号补偿决定应予撤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鉴于该案的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诉讼已经提起,上诉人可通过赔偿诉讼在赔偿案件中一并解决涉案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故省高院在撤销xx市政府作出的15号补偿决定后,不再责令xx市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10行初78号行政判决,撤销xx市政府作出的x政征补〔2023〕15号补偿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强有力的维护。
尾声:效果明显,重新夺回主动权
在陈丽芳律师的谋篇布局下,经过律师团队的攻坚克难,终于翻转了案件的不利局面。之前针对xx市政府补偿决定的一审判决被撤销、补偿决定被撤销;违法强拆案件,经过多轮交涉法院已经正式立案;
征地批文案件在面临起诉期限困境的情况下陈丽芳律师团队据理力争还是立案成功,并且这个案件二审到了省高院,这一程序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个协商解决问题的机会。
叶先生三兄弟的案件虽然还没有结束,但打掉了补偿决定这个“桥头堡”,至少之后的赔偿要远好于之前的补偿。陈丽芳律师团队在“半截”接案的情况下已可称是妙手回春了。陈丽芳律师团队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牢固树立“全面启动权利救济途径”的整体、全局性思维,不可轻易放弃任何一个可能为协商谈判增添筹码的程序。同时要在专业征拆/行政诉讼律师的指导下去操作案件,才能在“越打越难打”的补偿决定和国家赔偿诉讼中赢得优势和胜利。(王天子、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