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好的协议被莫名推翻,900万补偿款变600万?剩余300万由谁来偿付? 法院:按900万并支付利息!
说好能拿到900万,最后竟变成600万,足足少了300万。这样的事儿就被北京某区的委托人王某不幸遇到了。不过,不幸中的万幸是,本案的主人公遇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征拆律师马丽芬和张伟。
在两位律师的精心运作下,本案委托人虽然几经周折,但最终却顺利“要回了”本该属于自己的300万!该案最终以法律事实和胜诉判决抚平了王某的心。
“如果不是遇见在明律师,我可能会多走很多的弯路,即便如此,最终也不见得能要会自己的300万。”对于在明律师在本案中的有效付出,委托人王某万分满意且心怀感激,并在第一时间就送来了锦旗。
一、案件事实
王某系北京市某区某村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人,2017年8月19日,农工商联合公司发出公告,决定对“2017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实施项目计划”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实施腾退,王某的房屋就在此腾退范围内。
《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住宅房屋腾退安置由被腾退人从“定向安置”和“货币补偿”中任选一种,由被腾退人与腾退人签订补偿协议。如在腾退房屋后选择“定向安置”方式的,由腾退人支付被腾退人补偿费结算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腾退人支付被腾退人补偿费结算价。
同年10月,王某与农工商联合公司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约定腾退补偿共计900万。签约后,王某将房屋交付给农工商联合公司。
但等到结算时,该公司则不认账,却说900万的补偿是王某单方的意思,并没有审核通过,并主张双方约定的补偿金额定为600万。2018年1月,联合公司拆除了王某房屋的门窗和房顶。
得到该信息后,律师首先指导当事人进行证据的搜集,证据到手之后,王某果断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孙河某公司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原腾退补偿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并支付利息,没想到的是,一审法院认定王某虽然签署了补偿金额为900万的协议,但协议并未经农工商联合公司审核通过并盖章确认,亦未能证明其已经将房屋交付给农工商联合公司,故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面对一审判决,王某并没有放弃,幸运的是他遇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伟、马丽芬两位资深征迁律师为其出谋划策,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王某终于在二审中追回了本该属于他的900万元腾退补偿中的300万。
二、律师观点
经过梳理案情,两位律师认为,根据事件发生时的《合同法》相关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根据《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选房前必须向指挥部移交“被腾退房屋”及“附属物”,王某在2017年11月就已经选了四套期房,说明该公司已经接收了王某腾退的房屋。农工商联合公司在2018年1月22日就已经拆除了王某的门窗和屋顶,应视为该公司已经接受了王某的交房行为。故农工商联合公司应该如约履行合同义务。
三、诉讼过程
被告农工商联合公司辩称:第一,其与王某签订的协议金额就是600万;第二,王某并未向其交付房屋,案涉房屋被拆除是根据2017年9月27日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授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
四、诉讼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时判令农工商联合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某腾退补偿款共计900万元,并就上述款项支付利息。
五、在明律师提示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某与联合公司是否已达成补偿款900万元的补偿协议,2017年10月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比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补偿内容是否完整,补偿协议条款必须约定细致、明确,看是否包括补偿方式、搬迁期限、货币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补偿时间、违约责任等必要项无误。
因此,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谨慎,谨慎,再谨慎!必要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免为后续“坑”留下把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