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补决定未经评估,是掩耳盗铃还是仗势欺人?法院:撤销重作
“安置房源的价格都无法明确,怎么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这几天,河北某县李某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
2022年6月18日,县政府向李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李某发现在该决定中安置房源的价格没有确定,却有补偿金额。隐约察觉到不对的李某随即咨询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和贾燕丽律师。
两位律师表示,该补偿决定存在严重法律问题。于是,在她们的帮助下,法院成功撤销《补偿安置方案》,并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一、案件事实
2014年11月21日,河北省张家口某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该县原饲料公司职工家属院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李某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李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22年6月18日,县政府对李某直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收到该决定后,李某隐约感觉哪里不对劲。因为县政府没有在决定中明确安置房源的具体价值,而是直接作出补偿数额。于是果断联系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和贾燕丽律师寻求帮助。
二、律师观点
两位律师称:该涉案房屋的征收程序存在瑕疵,并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也不合法。建议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诉讼过程
庭上,县政府辩称:《征收决定书》的补偿条件是依法的确定的,在征收程序中县政府就“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广泛征求了群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将确定后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示。李某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过后仍坚持过高的补偿要求,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征收项目顺利进行,县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补偿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县政府具有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职权,目的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征收对象生活居住条件,相关征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四、诉讼结果
河北省某县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县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作出涉案征收决定补偿的过程中对原告李某的房屋进行了分户评估,故该征收程序存在违法之处。李某请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补决定书》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故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五、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法院在判决中提到由于县政府没有证据证明进行过合法评估程序,所以需要承担不利后果,这样的推导过程涉及到一个十分重要的行政诉讼条款,即“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条款”。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按照如下规则分配: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负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等事项,原告负举证责任。
为何要行政机关要负责举证呢?原因是考虑到官民地位的天然不对等,行政相对人很难收集到对行政主体的不利证据,于是法律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了行政机关,由他们证明行为合法,如果证明不了那就是违法行为。这也是倒逼行政机关合理合法执政的一个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