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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收到《危房通知书》一定就要拆除房屋吗?

195 观看 2024-02-04

  多年居住房屋变身“危房”委托人一头雾水求支援

  本案中的孙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2023年3月29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孙女士位于邗江区某街道的一幢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扬子津街道办作为本次征收的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征收工作。五个月后,街道办并没有上门和孙女士协商拆迁补偿事宜,而是直接对其作出了《关于D级危房通知(公告)书》(以下简称《危房通知书》),将孙女士房屋认定为危房,并要求其在2023年8月15日之前拆除。

  孙女士不知道究竟什么环节出了问题,自己常年居住的房屋就被认定成了危房,也不知道是否要遵守规定——在8月15日前拆除房屋。好在忙乱之中的孙女士并没有乱了阵脚,果断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凌枫律师,请求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的火力救援。

  经过孙凌枫律师详细研判,很快就从孙女士的描述和《危房通知书》中发现了巨大的漏洞,认定这份通知书背后存在很多问题,于是立即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一、案涉《危房通知书》合法与否?

  众所周知,政府对外作出的文书不仅要内容合法,也要程序合法。那本案中街道办向孙女士作出的《危房通知书》符合这两个要求吗?

  通读了《危房通知书》后的孙律师认为,通知书内容大致分成两个部分:

  首先,街道办先向孙女士告知了第三方鉴定单位对房屋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该告知行为并未增设或减损孙女士合法权益,故其程序和内容都是合法的。但在通知书的后半部分,街道办要求孙女士限期提交可行的修缮方案,或者自行清空并拆除房屋,这部分内容明显增加了孙女士的义务,故街道办应就该增设义务的行为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有职权依据,并遵守了程序规定。

  而在行政复议阶段,街道办无法拿出证据以证明自己履行法定程序,保障了孙女士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显然这份《危房通知书》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

  二、案涉《危房通知书》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因而政府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经常成为案件双方争议焦点。本案在孙律师向邗江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后,也面临了这样的问题。

  被申请人扬子津街道办认为,自己作出的《危房通知书》仅为了督促危房治理及排险并告知孙女士预期处理将依法采取的排险措施,应当属于政府的通知行为,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并未减损孙女士的权利,也未对孙女士设定义务,所以对孙女士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应成为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内。

  但孙律师认为,《危房通知书》中原文“如逾期仍未提交可行的修缮方案或停止使用搬离清空所有人员和财物并自行拆除危房,我单位充分保障权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实施整体排危拆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该部分内容明显对孙女士提出了要求,设定了义务,对孙女士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最终复议机关采纳了孙律师的观点,认为案涉《危房通知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违反了程序规定,作出了依法撤销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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