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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竟只能选择产权调换?征地过程切不可授人以柄!话不能全信,空白合同更不能随便签!

199 观看 2024-02-04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政府部门在征地时,必须公布安置补偿方案,不可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方式代替相关法定程序。从立法角度看,该条规定明确了征地部门在征地过程中应当遵循程序原则与公示原则。只可惜,在实践过程中,有不少征地部门不顾法律规定,不公开征地方案,甚至省略最为核心的安置补偿程序。

  家住江苏省的周先生等七人就遇到了上述问题,政府部门没有安置补偿方案不说,更是欺骗他们签订了空白合同,刻意压低相对人的补偿得利。好在,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秀津律师团队柯琼蕊律师的帮助下,征地部门不得不重新坐回谈判桌,签订明显有利于周先生等七人的安置补偿方案。

  案件事实

  征地部门威逼利诱,当事人无奈签订空白合同,征地补偿竟只能选择产权调换?

  周先生是江苏省人,合法拥有位于扬州市某区某村房屋,并持有合法证件。因为世居于此,周先生虽挣得不多,日子过的倒也算安安稳稳。本来,周先生盘算着,等自己挣够了钱,带家里人去市区里生活,换个活法。只可惜天不遂人愿,周先生的计划被政府的一纸征地公告打破。

  征地公告载明,因“某高铁”项目,该地区部分房屋需要被征收,不巧,周先生的房屋在征地范围内。本来,周先生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如果政府部门给的补偿合理,也算是提前实现了自己的城市梦,因此,征收伊始,周先生一直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征地工作。

  可是,当进入到安置补偿环节时,事情就有些不对劲了,政府未公告任何有关征收补偿方案文件不说,还声称只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不可以货币补偿。由于周先生对补偿的标准及方案方式等均不了解,而且也不懂相关法律知识,加上政府工作人员的劝导,于是放弃了全部按照货币补偿的权利,当场和政府签署了一份空白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后期政府人员填写,并只有房屋安置这一种安置方式。

  当得知自己的安置房位置及无法办理产权证等后,周先生才回过味来,知道自己被政府给骗了,找到工作人员时,工作人员却表现得十分有理:“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你的名字,现在反悔可晚了。”周先生瞪大了眼睛,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万般无奈之下,周先生联合六名村民找到在明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

  空白协议可撤销!在明律师“以打促谈”成功结案

  柯琼蕊律师认为,委托人依法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因政府的欺骗和误导导致产生重大误解,这才签订事先由政府部门准备好的协议。且该协议为空白协议,事后填补的主要条款根本不是双方协商确定的补偿项目、金额等内容,缺乏意思表示一致的要件,所以该补偿协议应依法撤销。

  柯琼蕊律师认为,政府通过欺骗委托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方式,取代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征收程序和实体规定,该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双方签订的案涉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依法应当撤销。因此启动了行政协议撤销之诉,将征地部门告上了法院。

  一审开庭审理之后,政府多次和委托人沟通协商,经过多次谈判,政府同意将律师费以及租房费用报销,并在安置委托人一套房屋的基础上,再增加部分货币补偿。值得一提的是,在此之前,政府只同意安置房这一种安置方式,并坚持不给予任何货币补偿。

  虽然委托人可以拿到三至五套安置房,但因委托人对安置房位置及无法办理产权证等多种弊端无法接受,后,经过律师维权,把其他安置房均换算为货币补偿,只留一套安置房,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见,均另外签署了补偿协议,并政府已经补偿到位,委托人房屋也领取了。委托人对律师工作十分满意。

 在明提示

  在此,在明律师贴心提醒大家,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签署空白协议,在不了解征收补偿标准及方式的情况下,千万不要签署补偿安置协议,政府利用老百姓信息不对称,欺骗老百姓签协议的行为比比皆是,在签字之前一定要先咨询律师。

  作者:郑小红 熙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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