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一夜之间成为废墟,街道办直接拆房是越俎代庖还是滥用职权?
“尹律师,您一定要为我们讨回公道啊!这房子是我们唯一的家了,谁能想到一夜之间都成为废墟了!”委托人严女士激动地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尹利兵律师诉说着自己的遭遇。
“放心,刚刚详细看过了您提交给我们的证据材料,也了解了案件事实,我们肯定会为您讨回公道的!”尹律师在审理案情后的中肯回复,这也让委托人严女士吃了颗定心丸。
那么,尹律师又是如何帮助我们的委托人争取最大权益的呢?请继续阅读。
案件事实:
委托人严女士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某处有合法建造的房屋一处,因未与当地政府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2021年12月23日,叙州区下属某街道办以公告形式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及人员安置的公示》,同时直接以街道办的名义作出《拆迁补偿决定》,并于2022年3月9日对严女士送达了领款《通知》,要求其在3月11日前腾空搬迁完毕,否则后果自负。3月17日,街道办以“项目工期紧张”为由,未经过任何法定程序,擅自组织相关人员对严女士屋内财物强制搬离后,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拆,严女士唯一的住房变成一片废墟。
这番操作让严女士气愤至极:明明没有达成补偿协议,街道办就能仅以自己的名义强拆,这不是目无法纪吗?经过多方对比,严女士最终选择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金牌督导团队尹利兵律师,希望我们可以帮她讨回公道。
律师办案思路:
尹利兵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案件事实,整理了相关证据,认为街道办强拆行为存在四点问题:一,街道办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并没有职权依据;二,街道办的行政强制行为缺乏合法有效的执法依据;三,街道办的强制执行行为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规定;四,街道办的强制拆除导致严女士唯一居住的房屋损毁灭失,显然已经侵害到严女士的权益。
综上,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违法,可以将街道办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诉讼过程:
针对尹律师提出的四点问题,街道办在法庭上辩称:首先,2020年宜宾市叙州区政府以《通知》的形式向被告下发《补偿安置方案》,并要求严格按照方案开展案涉区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这是被告行政行为的依据。其次,在区政府的《通知》中列明被告具体负责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因此,被告享有强制拆除的权力。最后,被告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具有行政意义上的适当性。
综上所述,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依法作出《房屋补偿安置决定》,尽管征拆部门已经将对原告的补偿予以公示,在原告拒绝接受补偿并办理的情况下,应当由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有违“程序正当性”原则,也系“超越职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应“确认违法”。
综上,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明律师贴心提示:
通过这么多期的案例详解,想必大家也都总结到了,在办理政府强拆案件的时候,最好的突破口就是“判断强拆程序是否违法”,这是许多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最容易出现的疏漏。
结合本案,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本案被告街道办有区政府的《通知》,“违建”作为行政的前提,同时区政府也明文表述街道办来负责当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同时,在该区域拆迁安置的过程中,街道办也给严女士做了大量的沟通工作,多次上门督促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拆除前也对外公告了《房屋拆迁补偿及人员安置的公示》,一切看似合法有据,究竟是哪个环节出现了疏漏?
解答以上的疑惑,还得从一个法律规定说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针对拒不交出土地的强制执行必须经过两道关卡,首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其次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论如何,街道办是绝对没有权力进行强制执行的,这也是本案中街道办的疏漏点。最终一着不慎,满盘皆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