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多年,征收部门典型的以违建促拆迁难不倒在明律师
最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马丽芬和闫会东接了这么个案子,委托人在房屋内居住多年,在面临拆迁的节点上突然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建”,并责令限期拆除。两位律师火眼金睛,很快便识别出此案是典型的以违建促拆迁,这正是征收部门在征拆时的惯用伎俩。
在正式接受委托人委托后,两位律师积极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并递交证据,希望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的阶段,最终在马律师和闫律师的全力救济下,区政府认定该《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案件事实:
刘某系北京市顺义区A镇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因该镇棚户区改造,刘某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镇政府负责本次征收,但刘某一直未能与镇政府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
2022年5月24日,镇政府将刘某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向其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责令刘某于该月26日前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恢复原貌并接受复查。
面对镇政府“强拿硬要”的行为,刘某当即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和闫会东两位律师代理案件,希望能及时制止镇政府愈演愈烈的违法行为。在律师帮助下刘某向当地区政府递交复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请区政府作出裁判。
律师办案思路:
两位律师分析认为,涉案宅基地为“经营性用房”,申请人一直在房屋内居住生活,并不属于“违法建设”,镇政府作出《限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侵害刘某合法权益。该决定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复议过程:
复议中,镇政府辩称:我单位拥有法定职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经过我单位核实、调查以及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等方式,确认申请人建设建筑物使用的不是其依法批准的合法宅基地,且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复议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政府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履行了调查、勘验等基本程序,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时已经履行通知申请人到场,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故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程序违法。
且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不能证明涉案建筑物的位置、面积等情况,故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撤销。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本案是典型的以行政复议来解决官民纠纷的案件,很多读者可能会认为行政复议就是“官官相护”的过程,根本不可能解决问题,这是很多人的思维误区。其实为了树立好“法治政府”的形象,绝大多数的行政机关并不想成为法庭上的被告,这时候行政复议就发挥出了很大的作用。比如在本案例当中,区政府只有及时制止住镇政府的违法行为,做出“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结果,才能避免自己和镇政府同时沦为法庭上的被告,承担败诉的风险。
这几年政府治理开始加速走上法治化轨道,“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各地方政府部门也都在加强法治化队伍的建设。虽仍可能出现违法行政的情况,但我们遇事也不要有偏见,该复议复议,该起诉起诉,维护自己的利益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