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协议两年后不但补偿款没有拿到,现在想直接毁约解除协议?
我们通常理解的“诚信”就是言必行、行必果,绝对不会出尔反尔。但今天分享的这个拆迁胜诉案例,失信并不是发生在普通人身上,而是发生在了最该讲求信赖利益保护的“诚信政府”的身上。
“当初让我们签协议的时候,天天跟我们谈,承诺补偿款项一定会到位,但协议正本一直没给我们。这下好了,签了协议两年后不但补偿款没有拿到,现在街道办更是凶相毕露,想直接毁约解除协议,你说这还能叫诚信政府吗?”委托人武某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张叶表达自己的遭遇时情绪激动。
街道办迟迟不履约,委托人心急如焚
武某原籍在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某街道办事处社区,且在该社区拥有宅基地并建有住房。因当地棚改,武某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武某于2021年7月20日与该地街道办(征收方实施单位)签订《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武某按照协议要求主动搬离了住所,但街道办却迟迟未履行协议内容,甚至都没有给武某签订后的《协议正本》。
街道办这番神操作让武某心中极度不安,“难道街道办要反悔?”
怀揣着疑惑,武某多方比较后求助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叶和关平两名律师。两位律师在仔细研判案件后很快向街道办申请调取“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遭到断然拒绝。不仅如此,街道办还在2022年8月25日作出了《解除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称要“单方解除之前所签订的两份协议书”。
街道办得寸进尺爽约后又“解除协议”
“本该履行的协议被反悔不成,还想得寸进尺单方解除协议。”见当地街道办如此出尔反尔不讲诚信,武某果断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不再存在幻想。
张叶律师也很快读懂对方的“套路”,决定放弃“平和协商”,动用“武力”:先向上级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很快得到了要求公开协议的结果。
可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街道办对上级政府作出的复议结果置若罔闻,仍拒不提供两份协议原件。
律师办案思路
事情到这里,张叶律师决定“直接起诉街道办”,申请法院帮助调取《协议正本》,请求法院“撤销街道办作出的《解除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并要求街道办“继续按照之前两份协议书内容履行补偿安置义务”。
首先,街道办在武某行政复议成功后仍拒不提供《协议正本》,又不按照原本协议内容履行职责,这属于“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其次,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主要证据材料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申请人无法收集时,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这也是本案诉讼的关键环节。
诉讼过程
面对法院“申请调取协议正本”的请求,街道办在庭审中坚持不予提供,同时还辩称“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是将原告的房屋按照合法宅基地上房屋对待,但事实上该涉案房屋系厂房,并不能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来进行补偿安置,故解除了之前的协议”。
面对街道办的辩解,张叶律师已做了充分的驳斥准备,并当庭出示了吴某保留的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未盖章版),其中《附着物补偿协议书》上赫然载明:“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的建筑物、附着物(详见地表附着物清点汇总表),双方对附着物、建筑物的丈量及登记数据均无异议。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附着物种类、数量,补偿标准、补偿数额等,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具体补偿金额如下......”,该证据用以证实附着物补偿款是有事实依据的,且被告街道办迟迟未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诉讼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方提供的两份协议书(未盖章版),并认定“被告街道办对武某作出的《解除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最终判决“撤销被告街道办作出的《解除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并支付原告武某补偿款794,800元。
在明律师贴心提示
本案的代理可谓一波三折,面对街道办始终不肯提供两份协议书原件的行为,代理律师张叶也绞尽了脑汁。好在凭借丰富的拆迁案件办理经验,张叶律师通过引导取证的方式从委托人武某处找到了之前协议书的草本,虽然街道办未盖章,但在街道办拒不提供协议原件的情况下,该草本也可作为证据当庭出示。
事实证明,这个选择是正确的,也得到了法庭的认可。
其实本案中的街道办是“法治政府”的负面案例,其并没有将“取信于民”的理念贯彻到工作之中,甚至是戴上了“失信于民”的帽子。时间中,面对拆迁部门这种有求不应、投诉无门的做法,最好的办法就是咨询专业人士,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强制性”解决问题,遏制住“官老爷”的嚣张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