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群体利益为“幌子”侵害个人利益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违法!
法庭上,被告山东省青岛市A区某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郭某发表答辩称,我单位完全是为了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才决定收回高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面对郭某的答辩,高某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李群杰义正词严地指出了被告的违法之处。本案最终在强有力的证据以及李律师极富说服力的庭审输出之下,法院最终认可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向高某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违法。”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5日,山东省青岛市A区某街道经济合作社向高某作出《关于限期收回高某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高某当即表示不认可该《决定》。
事情是这样的:高某的房屋位于青岛市A区某街道,在该处拥有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一套,并合法持有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因该村进行村居改造,高某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因未能与拆迁部门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所以暂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于是,2021年8月5日,征收方某街道经济合作社便作出上述《决定》。手足无措的高某直接求助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群杰律师。
律师办案思路
李律师在仔细分析案情事实后认为:此案不管是从事实的角度还是从程序的角度出发,均有违法之处。高某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过程
庭上,街道经济合作社辩称:在作出《决定》前已经过两委会、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同意收回全体村民(包括高某)集体土地使用权,体现了绝大数村民的意志,也符合绝大数村民利益。高某未交出该使用权,影响村庄搬迁改造进程和村集体绝大多数村民利益,遂我单位才向高某直接作出上述《决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街道经济合作社向高某作出《决定》时未告知其拥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救济途径,也未告知其享受陈述、申辩的权利,所以该《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街道经济合作社向高某作出的《决定》违法。
在明律师贴心提示
我相信很多读者认为如果自己拥有了集体土地使用权那就是自己的财产,谁都抢不走。这个言论不完全正常,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随意收回。但也有例外,以下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在这一情形下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于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此情形下属于处罚性收回。我国对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属于违法用地,法律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此种情形下的收回权。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这种情形下,实际上土地已闲置或荒芜,为了使土地资源能加以合理利用,这些土地由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可以重新安排使用。
综上,作为行政相对人,当我们的房屋遇到征拆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征收部门是否持有相关证书与公告文件,并聘请专业征拆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