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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前自己亲自颁发的土地证,十七年后库库打脸!

357 观看 2025-01-07

  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搬出“一户多宅”“违法取得宅基地证”来强行收回土地,强拆房屋,百姓该如何应对?一起来看看这起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的孙凌枫律师办理的这起强拆违法案吧!

  基本案情:十七年前自己亲自颁发的土地证,十七年后库库打脸!

  县资规局打死都没想到,自己十七年前颁发给一村民的土地证,竟然会在十七年后的征收过程中,成为自己违法强拆百姓房屋的一把趁手工具!还是因补偿条件的问题,征收方要找一个看似合法的理由来实施强拆,正瞌睡呢就有人递枕头了,一查不要紧,竟发现被征收的百姓存在“一户多宅”情形!随即双方展开了一场土地证争夺大战!

  被告:法官明察!原告“一户多基”,2002年已经取得了一块宅基地,他们在2006年取得的另一块宅基地是违法的,宅基地证也是违法获得的,应当注销!

  律师就奇怪了,2006年县自然资源局亲自颁发的土地证违法,为什么2023年才来撤?而且因行政机关的失职,错误颁发的土地证应当先撤销,而不是直接注销!因自己的履职失误导致土地证被撤销的,还应当赔偿百姓因此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的事儿你是一个字也不提啊?!

  土地证有被“撤销”一说吗?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错误,证被撤销了,是否应当赔偿损失呢?

  大伙注意,“撤销”和“注销”一字之差,千差万别!“撤销”是行政许可法中的法律概念,依逻辑,应当先撤销后注销!”撤销”,通俗来讲,本来不该发证的,要么是行政机关搞错了,要么是老百姓采用了违法手段获得,现在要纠正这个错误,因此,将已经做出许可的事项撤销,使之归于无效!这些违法情形一般表现为主体不适格、超越权限、内容违法、程序违法和形式瑕疵等方面。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所以,依正常逻辑,应当先撤销,再注销!

  可是,笔者翻阅资料发现,现有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有关可以“撤销”的条件和情形,而仅规定了“注销”情形,且宅基地证的注销只能由权利人自己申请,似乎并未规定如果宅基地证因违法违规,错误颁发,行政机关是否有权直接依职权撤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万变不离其宗,追本溯源,行政机关颁发土地权利证书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呢?有观点说是行政许可,有观点认为是行政确认(或行政登记),笔者认为,首先排除行政许可。通俗来讲,行政许可是指,你想办什么事,行政机关审查后认为你可以办,从而准许你办,其中包含了行政机关自己的意思,而你对自己的土地享有权利,这是法律的意思,行政机关给你登记发证,充其量起到一个确认的作用,因此,发证登记的行为更像是一种行政确认,但是很可惜,即便我们将其认定为行政确认,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将其与“撤销”相衔接...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被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当中: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而老百姓的信赖利益受我国法律保护,体现为行政法当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通俗来讲,行政机关你一个权威官方,你做出来的事儿那是深受百姓信赖滴,可是行政机关也有犯错的时候啊,要是犯了错,之前的话是不是就不算数了?发的证也全收回去?那百姓因为信赖你而做出了一些投入或者安排,就因为你一句“搞错了”白白损失好几个小目标,你这个“官方”是不是得意思意思,弥补一下我们小老百姓的损失呀?这个就叫“信赖利益”保护!

  所以,在本案中,哪怕我们当事人真的存在一户多宅情形,不应当办理第二块宅基地证,那你“官方”亲自把证发给我的,时隔十七年才发现搞错了要收回,是不是应当先撤销,再赔偿啊?

  在明律师有话说

  本案主人公虽被征收方指着鼻子骂一户多宅违法,但是原告两处宅基地证似乎有些许不同,2002年取得的宅基地证性质为集体土地,而在2006年在相同社区内取得的宅基地证,性质却显示为“划拨用地”,要知道,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而只有国有土地才存在“划拨”用地的,其中是否存在登记错误无从考证,这也并非本案关键所在,律师想和大家聊聊的是,现在农村里很多人都进城务工,有些人甚至已在城里买了房,落了户,那村里有一处住宅,城里有一处住宅,是否形成了违法的“一户多宅”呢?

  答案是否定的!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不仅无需支付高额费用,相比城市住宅70年的产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几乎是无期限限制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其中的“户”指的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限制的是农村村民在本村享受的宅基地使用权,而对于农民进城买房并未加以限制,你在城里有几套房都不会被批评“一户多宅”!你都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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