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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为1年,届满了非得继续租不可吗?

279 观看 2025-01-06

  农户把自己承包的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租赁给某公司从事采矿经营,约定的1年合同期限届满后农户却怎么都要不回自己的土地了,某公司以合同中有约定其可继续付费占用为由“强行租用”土地说什么都不归还了!碰到这样的糟心事,农民真的要不回自己的林地了吗?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张伟、闫会东律师就在广西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那么,土地一旦流转出去就“一去不复返”了吗?《租地补偿协议》的所谓“补偿”咱农民不想要了还不行吗?当真有“强租强占强行给钱”的道理吗?

  【基本案情:租赁期限为1年,届满了非得继续租不可吗?】

  委托人黄先生等6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xx县xx村承包有16亩林地。2019年6月,xx公司经县政府招商引资来到该村从事采矿经营,与村民小组签订《采石租赁合同》。

  2022年4月,涉案公司为开采矿山之需,与委托人黄先生等6户签订《租地补偿协议》,租用该6户的16亩土地进行施工并建设附属设施。

  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行为系对涉案林地的“临时占用”,租赁期限为1年。2023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委托人黄先生等6户多次向xx公司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出租涉案林地,要求该公司搬走并按合同约定恢复林地的原貌。

  但xx公司却依据《租地补偿协议》中关于合同到期后乙方有权继续占用林地并支付约定的租金的条款,主张其有权在支付下一年的租金后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林地。

  于是,xx公司自顾自地于2023年6月和2024年2月先后将第二年和第三年的租金“强行”支付给黄先生等农户,并继续占用涉案林地丝毫没有要搬走的意思。

  眼看着自家承包的林地在xx公司手中改变了土地用途却怎么也收不回来,黄先生等人决定求助于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土地权益。1年的合同期限届满后不久,他们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张伟、闫会东律师。

  2023年8月,二位律师在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结合案情深入细致研究后,向xx公司邮寄《法律建议函》,明确通知其6位农户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其根据《租地补偿协议》约定恢复土地原貌并将土地交还给涉案农户,然而xx公司却对此置之不理。

  正所谓“先礼后兵”,二位律师面对“态度强硬”的xx公司又该如何指导委托人破局呢?


  【律师解析:不定期合同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张伟、闫会东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崇左市xx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涉案《租地补偿协议》已依法解除。

  然而一审法院却采信了被告xx公司的答辩意见,认定被诉协议中已就租赁可延期作出了约定,且xx公司已续付租金,据此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等6户确认租地协议已解除的诉讼请求。

  作为在明所合伙人的闫会东律师以丰富的经验判定一审裁判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与张伟律师一同指导委托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支持黄先生等6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显然,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租地补偿协议》中对“延租”的约定应作何理解,即黄先生等农户是否有权通知解除涉案合同。

  上诉审理中,张伟、闫会东二位律师指出,凡是合同都只能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去签订和履行,不存在“强迫”一说。本案中黄先生等6户当然有权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其承包的林地,“有去无回”没有任何道理。

  《民法典》第734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租地补偿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已于2023年4月届满,xx公司依据“延租”条款继续占有使用涉案土地并支付了租金,此时涉案《租地补偿协议》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而非继续延租1年!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此外,《民法典》第730条针对不定期的租赁合同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据此,本案中黄先生等6人已于2023年8月邮寄《法律建议函》向xx公司发出解除租地补偿协议的通知,xx公司也已签收该通知,但未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因此,双方的租地协议已于2023年8月依法解除!

  综上所述,xx公司应当向黄先生等6户支付自2023年8月合同期限届满后产生的林地占用费,同时根据《租地补偿协议》约定及时将涉案林地复耕并交回给黄先生等6户使用。

  2024年10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桂14民终932号《民事判决书》,基本采纳了在明律师的上诉意见,认定被诉《租地补偿协议》已经解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终审判决撤销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确认黄先生等6人与xx公司于2022年4月签订的《租地补偿协议》于2023年8月解除;

  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涉案林地复耕并交付给黄先生等6人使用,同时按《租地补偿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至实际复耕交付之日的占用费。

  鉴于xx公司已支付2023-2024年度的租金,上述林地占用费可通过抵扣该笔已支付租金实现,如有剩余款项黄先生等6人应退还xx公司。

  至此,委托人黄先生等6人的诉讼请求基本得到二审的支持,其合法土地权益终于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在明提示】

  通过本案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张伟、闫会东律师要提示农民朋友的是,签订类似的“土地流转/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慎重审查每一个条款和措辞,拿不准就及时咨询专业律所和律师,避免在协议签订时被更懂法律的相对方钻了空子,给后续的权利救济制造麻烦。

  但无论如何,土地都是咱农民的命根子,再怎么流转、租赁也不得跑出咱农民的手掌心。村民小组和村集体都应当在此类活动中明确站在农民一边,切不可“胳膊肘往外拐”只顾与企业、投资者等谋利,而将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抛到脑后。(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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