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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了百姓的房子想甩锅给村委会?法院:想得美!

327 观看 2024-12-27

  征收过程中强拆了百姓的房屋,甚至还将老人从家中强行拖出来?事后一句是村委会干的,与我无关就想逃脱法律制裁?如果您也曾是此类不公待遇的受害者,那就一起来看看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律师办理的这起强拆违法案件,律师是如何为百姓伸张正义的吧!

  【案情:遭遇强拆,报警无用】

  边先生原是太原某村村民,2000年,边先生与A村村委会签订合同,开始对A村某路西地块进行整治绿化,并在该地块上种植了近百亩林木、建设了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

  直至2024年,边先生已在该地块生产生活30余年,村委会及本村村民均对此事知悉。然而就在2024年4月,大批人员对边先生所建设的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围堵并阻止边先生及家人回家,边先生的父亲甚至被强行架出房屋,导致骨折。同日,这批人员开始对边先生的房屋进行破坏拆除,拆除过程中未向边先生出示任何证件或其他手续,且采取了暴力、非法手段。

  虽然边先生第一时间就报了警,并提交了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但拆除当日该地区公安分局并未出警,只是电话回复称强拆行为系镇政府的行政行为。

  边先生因此遭受重大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毅然踏上了维权之路。


  【妄想甩锅村委会,违法强拆难逃法律责任!】

  庭审中,被告辩称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边先生在土地上加盖房屋及附属设施未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加盖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第二,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辩称,关于A村城中村改造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由A村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实施的,整个拆迁过程及安置过程的实施主体是A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并未参与本村拆迁及安置工作,因此被告并非拆迁主体。A村村民委员会在拆迁过程中与原告进行过协商,原告声称的违法拆除行为,实际上是为了得到拆迁补偿安置的费用。村委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开展实施,对于A村合法建筑均已按照拆迁补偿方案及补偿标准给予合理合法的补偿。因此,本案实际是A村村委会与原告之间纠纷的问题,与被告无关。

  看得出来,被告迫切想要甩锅给村委会,律师对此做出相应回应:

  关于被告适格性:被告是实施被诉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因为A村基于《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对相应地块启动城中村改造,进而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2024年4月9日,是由A村村委会配合被告对案涉建筑进行的拆除。据此,应当认定被告政府是实施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

  关于被诉拆除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实施被诉行政强制行为前,未作出相关行政决定,未向原告履行催告义务,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故被告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了妥善维护!


  【在明律师有话说】

  根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在行政征收案件中,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那么该主体即为被告。如果村委会等自治组织为配合行政机关参与了强拆行为,依据本案裁判规则,应认定系职权主体的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形式上表现为村委会实施,也应认定为征收职权主体为强拆主体。(文/李宗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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