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认定成违建,房主是最后一个知道的?
直至提起强拆违法行政诉讼,原告自己才得知原来早在去年,自己的房屋就已经被扣上“违建”帽子,经开区管委会“闷声干大事”,行政处罚决定做的悄无声息,这一切荒诞的起点究竟是什么?让我们一同回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经手的一个经典案例——郑某某诉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看看在明律师给出了什么答案。
【案情:房屋被判定为违建,直至强拆结束自己都不知道已被行政处罚】
原告在东营港××开发区荣华路处拥有合法经营的房屋。因东营港××开发区荣华路、海滨路、海港路片区房屋拆迁项目建设之需要,被告对原告所有的房屋进行征收改造。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原告没有与任何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1月8日,原告在其提起的诉被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中得知,被告曾对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原来,2017年8月17日,被告工作人员曾对原告位于荣华路北侧、海滨路向东约1公里处的涉案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并拍摄了照片。同日,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进行了调查询问,原告认可其涉案房屋未取得土地及相关规划手续,系2013年6月份之后建设的。2017年9月7日,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情况说明,说明涉案房屋所在区域未办理用地手续。10月20日,东营市城乡规划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根据被告的致函进行了回复,认定涉案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因此,被告于2017年8月17日决定对原告位于东营港××开发区荣华路房屋行政处罚立案,在进行了调查取证后,于10月20日进行了集体讨论。同日,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同日,经审批同意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10月24日,被告制作了东港管处字[2017]第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年11月7日,被告在对原告涉案房屋内物品进行腾空后,实施了强制拆除。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行政处罚决定,天知地知,经开区管委会知,就处罚对象自己不知道,这是为何呢?
【法院:未保证处罚对象陈述申辩权利,未有效送达,涉案处罚决定应当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本案中,被告在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称其以在涉案房屋处张贴的方式向原告进行了送达,并提交了2份照片用以证明其张贴的事实。对此,原告不予认可。
律师指出,该2张照片无法反映张贴地点周围参照物的情形,不能确定张贴的具体地点;照片显示的所张贴纸张上内容不清,亦无法确定张贴的内容。因此,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向原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且以张贴方式送达行政法律文书亦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均未送达,应认定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未予保障;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实际送达,应认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并未生效,但基于被告已经依据该处罚决定对原告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即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力已经实现,因此,应认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实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未能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的行使,行政法律文书未能有效送达,属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在明律师有话说】
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是行政行为有效性的重要保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能够实际收到并知晓其内容,张贴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行政相对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律师诚挚建议行政机关在未来的执法实践中,进一步强化法律文书的规范送达机制,确保程序的正当性,从而杜绝“处罚对象全然不知被处罚”的荒谬现象,同时也有效规避因程序瑕疵而引发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风险。(文/李宗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