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通知书》真的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吗?
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的行政诉讼中,对于房屋征收部门作出的名为《补偿通知书》的文件,被征收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往往以《补偿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直接裁定不予立案。那么《补偿通知书》是否真的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呢?在明律师代理的一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法院判决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通过本文,让我们一起来探寻在明律师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
【案情简介:补偿通知书不可诉?】
某市李女士在某市某区某路380号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当地政府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李女士的上述房屋,但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严重偏低等原因,李女士至今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的补偿安置协议。随后,李女士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皖x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市政府于2018年4月28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某市某区某宿舍303室房屋的行为违法。即政府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该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和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于2019年8月8日作出《XX危旧房XX改造安置补偿措施落实情况通知书》(以下简称《补偿通知书》)。
该《通知书》对李女士房屋的补偿安置结果、补偿安置领取确认方式等事项都作出了明确告知。李女士接到《通知书》后,认为《补偿通知书》内容、作出程序皆不合法,遂起诉到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对《通知书》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接收到起诉材料后,以该《补偿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在律师的指导下,李女士上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于日前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指令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这时,委托人李女士的合法诉权才依法得以维护。
【律师分析:叫什么名未必很重要】
一、《补偿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可诉性的认定标准一般按照: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来判断。
本案中,该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和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李女士作出《补偿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了对李女士采取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并明确了安置房的具体位置、面积以及货币补偿款的数额等事项。
同时,该通知书限定了李女士领取补偿款和选择确认安置房的期限,并告知如果其逾期领取补偿款或进行安置房选择确认,由此产生的补偿款利息损失由李女士自行承担,已预留的安置房将被收回用于其他棚改项目被征收人的安置保障。
由此可以看出,案涉《补偿通知书》已经确定了李女士所能获得的补偿安置内容,并告知了逾期领取补偿款或选择安置房的法律后果。
该通知书对李女士的权利义务已经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的理由,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文书,被征收人如何判断该征收文书是否有可诉性?
通过上述对李女士具体案件的评析,可以知道:如何判断征收单位的征收文书是否有可诉性,理论上见解不一。我们都知道“决定”可诉,“通知”不可诉。
实践中,法院经常以“权利义务已经产生了实际影响”为其是否予以立案的标准。《补偿通知书》虽然从文书的名称形式上貌似不具有可诉性,然而,其内容上的确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所以,当我们面对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下达行政文书时,其是否可诉,能否被法院受理,应从行政文书的实质内容上进行判断,不能仅仅从形式、名称上进行判断。
在明律师最后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征收过程中,关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通知书》等类似文书能否可诉,应该从行政文书的内容去判断。在对这一领域了解得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专业律师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您的损失,及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