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堂执法单位却将“不能拆的”认成“能拆的”,真是荒唐至极
柯某与其丈夫陈某是原来水稻良种场的职工,在该良种场有自管公房和自建住房。丈夫去世后,柯某仍然在此居住。2020年9月,良种场发布《房屋征收公告》,9月25日征收方与柯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过后农业局将房屋拆除。但令人意外的是,协议中所签房屋非被拆房屋,也就是说农业局误拆了非协议房屋。柯某在与农业局协商无果后以强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本柯某与县农业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准备履行协议内容,谁知农业局在此过程中误将未签订协议的另外一套房屋“强拆”。
堂堂一个执法单位却将“不能拆的”认成“能拆的”,真是荒唐至极。
在柯某与其协商无果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谁曾想一审法院也同样“荒唐”,认为已签过协议,强拆只是合理行为。
被逼无奈的柯某只能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最终在二审上诉的救济下,二审法院撤回了一审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事实
柯某与其丈夫陈某是原来水稻良种场的职工,在该良种场有自管公房和自建住房。丈夫去世后,柯某仍然在此居住。2020年9月,良种场发布《房屋征收公告》,9月25日征收方与柯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过后农业局将房屋拆除。但令人意外的是,协议中所签房屋非被拆房屋,也就是说农业局误拆了非协议房屋。柯某在与农业局协商无果后以强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违法,谁成想法院也同样荒唐,一审法院认为“柯某已经和农业局达成协议,拆除并未损害柯某的利益,故判决驳回柯某的诉讼请求。”
柯某随即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案件并上诉。
律师办案思路
在明律师认为,柯某与农业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针对自己于五十年代修建的31.8平方米建房和一处24平米公房。但本案所拆除的房屋为1995年由水稻良种场分给柯某的房屋,强拆的房屋没有任何协议作为支撑。因此,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错误,并且一审法院争议焦点也有错误,应该将“拆除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拆除房屋为强拆行为,以及具体应指哪一处房屋”作为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
诉讼过程
庭上,县农业局辩称:自始自终柯某都知悉我单位将要强制执行房屋的信息,同时柯某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也自行将房屋的财物搬空。县农业局在最终实施拆除工作前也对所有的被征拆房屋进行了全面清点查看,在确认所有房屋的已经清空完毕后才实施了拆除工作。同时,柯某在《补偿公告》公示后,均没有提出异议,所以我单位认为柯某上诉于法无据。
故请求法院驳回柯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安徽合肥市中院认为:经过我院审查后,我院认可柯某的诉讼请求,故认为本案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在明律师提示
“不小心”、“工作人员操作不当”……
这些高频借口屡屡出现在各种“误拆”的案例中,强拆了别人的房屋,造成了巨大损失,一句“误拆”就能免责吗?
只要不是法盲,应该都不会找这么拙劣的借口。所谓误拆,不过是违法强拆的遮羞布。把违法犯罪解释成日常误会,并以日后所谓的“合理补偿”来撇清所有的责任,这才是误拆的真实面目。
法律不是一纸空文,不论是“误拆”还是强拆、偷拆,本质上都是责任方违反法定程序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统统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