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经开区管委会签了协议,补偿款却迟迟发不下来?法院:市政府有履约之责!
引言
遇上拆迁,没跟县政府签协议,没跟街道办签协议,而是跟经济开发区下设的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签了协议,经开区把字一签,却做了甩手掌柜,当事人多次催要拆迁补偿款却一直被推辞已不具有继续履行补偿义务的职责,你签的协议,不找你还能找谁?如果你也有过类似境遇,不妨来看看今天这一起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尹利兵律师办理的不履行行政拆迁补偿协议一案给出了什么样的答案吧!
l 案件事实:协议签好了,却无人履行?
2017年6月,老张的机械厂遇上拆迁,跟当地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签好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一签完,老张就及时主动搬迁完毕将房屋交付给拆迁办,然而,对方承诺好的拆迁补偿款却迟迟不见身影,多次催要无果后,老张踏上了漫漫维权路。
协议有了,补偿款是多少很明确,但该找谁要呢?
市政府?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在律师指示下,三个主体被列为共同被告,然而庭审过程中,就谁该承担责任的问题彼此争论不休...
三个被告观点各不相同,互相推诿,谁也不想负责:
被告市政府辩称:
1. 老张的公司与经济开发区下设的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具有相对性,理应由协议双方承担责任!
2. 拆迁安置指挥部作为经开区管委会的下属机构,其责任应由经开区管委会承担!
3. 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区政府辩称:
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独立承担责任!
被告经开区管委会辩称:
市委、市政府已调整经开区管委会管理体制机制,自2017年开始不再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能!
l 法律分析
本案最为关键的一点,经开区管委会究竟有没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虽然市政府曾于2017年下发过《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2017年9月起,经开区管委会不再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其所属机构、编制和人员全部下划到其他区管理,但该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并未明确是否包括拆迁安置职能,下划的机构不包括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故经开区管委会主张涉案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已移交给其他区政府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从经开区管委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可以看出,经开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按照上述规定,经开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行为,即其下设的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与老张机械厂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书》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市政府承担,故本案适格被告是市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 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老张到底该找谁讨要这笔拆迁补偿款,终于有了答案!
l 在明律师有话说
常言道,权责相依,有权即有责,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是否具备法律上的“行政主体资格”,核心在于审查其是否获得了相应的法律授权,掌握了这一点,任其如何巧舌如簧,推诿责任,在确凿的法律授权面前都将无所遁形!
另外,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一关键环节上,明确安置补偿职责主体尤为重要,法律明文规定,市、县政府是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主体,选择直接与这些法定行政机关签署协议,无疑能从根本上减少未来关于协议履行主体的争议与纠纷,为拆迁安置过程增添一份法律保障。如果实在拿捏不定,建议寻求律师帮助,您记住了么?(李宗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