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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已从省厅获得,县自规局就不用答复了吗?

141 观看 2024-10-14
被征地农民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涉及征地项目的十项政府信息,而县自规局却想当然地认为相关信息当事人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获得,自己无需再作出答复。那么,县自规局的这一认知正确吗?其是否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信息公开答复义务呢?本文,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吴雨晴律师在湖北省黄冈市代理的一起信息公开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申请公开的信息被上级机关答复了,下级还用答复吗?


委托人涂先生等3人在湖北省黄冈市xx县某村分别拥有宅基地上房屋,所在村被纳入当地开发园区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

为全面了解涉案征地项目的相应文件,委托人于2023年5月通过EMS向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案项目的征地信息共10项。

但县自规局在签收该申请表后却一直未予答复。2023年8月,委托人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县自规局给予全面实质性的答复。

县政府于2023年11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仅确认县自规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的行为违法,却并未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委托人认为这一复议决定并未实现行政复议监督、纠正下级机关不当行为的作用,未实质性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于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吴雨晴律师的指导下,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责令被告县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那么本案中被告县自规局因何对委托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呢?庭审中,被告县政府答辩指出,原告在提出涉案信息公开申请后,又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公开相同的政府信息。

县自规局已经由省厅对原告所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进行了公开和答复,原告已通过其他单位获得了相应的信息。

基于此,县政府在被诉复议决定中仅确认县自规局未及时答复的行为违法,而未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是正确的,因县自规局已无重新作出答复的必要。被追加为共同被告的县自规局也作出了大致相同的答辩。

那么事实真相是否如二被告所言呢?原告当真是在已获得所需信息的情况下“无理”要求被告重新答复吗?

律师解析:上级答复不能替代下级履行法定职责


吴雨晴律师在庭审的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本案中被告县政府并未在行政复议中对纠纷进行实质审理,其工作浮于表面,因而作出了错误的事实认定。

县政府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委托人所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已全部通过省厅的答复获得,其未进行实质调查,仅凭猜测就臆定原告已获得全部信息。

事实上,原告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只申请了征地批复和征地申报材料,而在本案向县自规局提出的申请中还包括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红线图、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发放情况等具体的征地实施材料,而被告均未责令县自规局依法给予公开和答复,显然未能保障原告在信息公开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县自规局配合省厅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并不意味着其已履行了属于自己的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二者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信息公开申请,省厅的答复并不能免除县自规局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县自规局对于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显然负有答复义务。而省厅所给予原告的答复是否包含了原告本案申请公开的全部10项信息,复议机关却未予审查,故其认为原告已通过其他单位获得相应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2024年6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原告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书》,意味着被告已改变了原不予答复的违法行为,认可了其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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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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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0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作出(2024)鄂11行初34号《行政判决书》,鉴于被告县自规局已自行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确认被告县政府于2023年11月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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