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有权强拆村民房屋吗?
在农村地区,人们的日常生活与村委会密切相关,是村民就总要与它打交道。当征收集体土地时,我们也很难避开村委会这个组织。很多农民朋友认为,村委会在征收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有被征收人曾向在明律师表示,村委会权力可大了,说什么就得听什么。大家有这样的想法也不难理解。实践中,有的项目以村委会的名义启动;有的村委会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有的村委会管理、支配着征地补偿款……不过,这些情况存在并不代表它就合理合法。村委会到底属于什么机构?在征收中,它能大包大揽、说一不二、一手遮天吗?
要点一:村委会的性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要了解村委会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首先要了解它的性质。关于村委会这一组织的法律规定其实非常简单易找。我国于1998年通过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第二条对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的性质和职权给出了明确定位。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以它绝对不是政府部门,这一点大家要有清楚地认识。它不是政府,所以它能做的事,也将受到法律法规更多的限制。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赋予它的职能是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同时,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来临时,村委会应是代表村民权益的力量,而非与此相反。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在很多情况下村委会还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权,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大部分权利。也正因此,其在征地拆迁中的地位变得复杂而微妙起来。
要点二:村委会无权征地
只有一定级别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实施征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才能拟定征地相关手续逐级报批。征地在省政府、国务院或者自然资源部获批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公告并实施。
村委会并不是某一级政府,并不具有行政职权,自然无权征收土地。如果您看到征地公告等类似文件以村委会的名义发出,就要提高警惕了。在合法征地程序中,见到公告,村民就应当到地方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了。如果征地项目并非依法获批, 则可能存在“未批先占”等土地违法情形,村民的补偿权益势必受到损害。
实践中,也存在村委会组织实施腾退拆迁、旧村改造、“以宅基地换房”等项目的情况。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些项目并非合法的征收项目。它的实施程序完全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外进行,更多的要靠村民的意思自治。
譬如“以宅基地换房”,其本质是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一种形式,是农村土地改革试点的一种实施方法。村委会在乡镇政府指导下鼓励村民参与是没有问题的,但不具有任何强制性,更不能动辄实施帮拆、助拆行径。
简言之,如果村民不确定要不要参与这类项目,就要及时咨询律师,并且在弄清楚之前拒绝在任何文件上签字,避免稀里糊涂就放弃了自己的宅基地、房屋权益。
要点三:村委会不能代替村民表达涉征收的意见
有的村民朋友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征地过程中,补偿安置协议是由村委会统一代替村民签订的,甚至从头到尾都没好好看过补偿安置协议。征地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本人却不知道补偿安置的详情,也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有些基层行政村的村域较广、村民较多、住宅分散,但这不是征收方为了加快速度而省略程序的理由。被征地农民有权得知征地补偿的情况,也有权对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征地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都享有的,农户的权利不能被村委会所直接“代表”。
实践中村委会、村民小组擅自“制作”有村民签字、手印的“放弃听证声明”的情形比比皆是,这是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而对于代签补偿协议这回事儿,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土地补偿费与征收方签订协议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村民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和其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方应当就这些补偿事项与村民单独签订补偿协议,而不是让村委会一并包揽。
要点四:村委会不可随意支配征地补偿款
上面我们提到,征地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此外,征地需要安置被征地农民,如果所涉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安置补助费也将支付给村集体。
但依据各地方的具体规定,当农村村民因征收而“进城上楼”,本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另行批地建房的情况下,土地补偿费至少有70%要分配给村民,安置补助费应当直接支付给村民。实践中大部分都是这类情况,真正能够“另行审批宅基地建房”继续维持整村建制的少之又少。
这些征地补偿款项支付后,可能交由村委会管理。但村委会绝对不可随意支配、使用。这些款项如何使用、是否真正用于失地农户的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并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而对这一重大事项,乡镇政府和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均有权监督。
要点五:村委会无权强制拆除村民房屋
征收中,对那些不配合的村民采取“以拆违促拆迁”政策,或者是打着“帮拆”名义拆除房屋的事并不少见。一些村委会罔顾国家法律,找出各种理由拆除村民家的房屋。颇有些“县官不如现管”的感觉。
广大农民朋友要记住的是,无论有什么理由,村委会强制拆除民房都是违法的。
征地中,被征地农民不搬迁的,应当由地方自然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也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农村查处违建房屋,也应依照《土地管理法》或《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自然资源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些农村乡镇已改由街道办事处管理,但其性质仍属农村)处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许多“帮拆”都是“被帮拆”,村民根本没有同意拆房,更没有主动请村委会来组织村民甚至不明身份社会人员来帮忙。法律上没有“帮拆”这一说。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围绕土地征收和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您可能还会遇到许多复杂情况。村委会在农村生活中固然起着关键作用。但是,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接受村民的监督、诚恳为村民服务。如果您遇到了村委会超越职责权限、侵害农民权益的情况,可以及时咨询律师,通过土地违法查处、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2019年是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攻坚之年,对于个别基层村干部滥用权力、欺压村民百姓、侵占集体资产等“村霸”行为,您也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入驻当地的督导组举报,铲除黑恶势力毒瘤。村委会只有回归自我服务的本质,才能使广大农民朋友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