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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司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18 观看 2024-01-25

  拆迁公司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后,已很少有拆迁公司直接介入拆迁,但在个别地区还是存在由拆迁公司进行拆迁的现象,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可能会被违法强拆,此时,被拆迁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予以授权,才具有相应的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

     《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未授权其他组织可以进行征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

  因此,作为民事主体的拆迁公司无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亦不能承担行政责任。拆迁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而实施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所以,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确定隐藏的征收主体,如被违法强拆,以征收主体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定强拆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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