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了10多年一直没给补偿,还能要得回来吗?
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在10多年前的“征用”“拆迁许可证”时代就已被强制拆除、推平,但补偿却至今也未能落实到位。对于这种情形,被征收人经常会有疑问:10多年了补偿都没给,现在再想办法讨要还能要得下来吗?按当年的补偿标准房子也就补个1万块钱,今天要的话也只能要这1万元吗?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最高法的相关裁判为大家解析这一问题。
这里面事实上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过了10多年,补偿还能不能主张;二是如果能主张,补偿的标准又应当依据怎样的时点确定。
这两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的司法裁判中均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
【问题一:起诉请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在起诉请求区县政府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时,被法院以超过6个月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房屋、土地面临被“白拆”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2281号行政裁定书中对此给出了这样的阐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对于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一般认为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本案中,xxx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尚未获得补偿,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一直持续。
因此,xxx以请求xx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据此可知,无论行政机关拖延多久未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均有权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不存在补偿权益“过期”房屋被白白拆除的可能性。
【问题二: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导致的补偿利益损失扩大应予以有效弥补】回到开头所提及的问题上来,若被征收房屋于10多年前即被拆除,被征收人今天方才主张补偿或者行政赔偿,那么由于征收方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所导致的扩大损失该如何承担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行监字第148号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登行政裁判文书)中指出:
xxx配合拆迁工作,服从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在未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将房屋及附属物交由相关部门拆除,其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拆迁人xx公司和xx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义务保证xxx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xxx有权要求根据拆迁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要求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来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如拆迁人和市政府无适当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则应向xxx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以保证xxx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
该案裁判摘要中进一步指出,“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拆迁,导致被拆迁人长期未依法得到补偿安置的,房价上涨时,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有义务保证被拆迁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据此,即便强拆被征收房屋发生在10多年前,征收方也不得继续依据10多年前的补偿标准仅给予被征收人1万元左右的货币补偿,而首先应当满足其获得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要求,以产权调换房屋作为行政赔偿或者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方式。
而若被征收人愿意选择货币补偿,则货币补偿标准的计算时点也不再是10多年前,而应当依据生效判决作出之时的被拆迁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定。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尽管最高法的上述裁判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在长期拖延状况下获取补偿安置的权利,但我们仍不建议被征收人拖延处置补偿落实问题。一旦征收方将房屋拆除、土地推平,被征收人一定要尽早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行政赔偿或者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诉讼,自己的补偿权利一定要自己上心,这样才能确保大家早日过上幸福安稳的拆迁后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