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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评估应该积极配合还是拒绝入户?

320 观看 2024-12-28

  拆迁评估会或大或小的影响到拆迁补偿,所以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被征收人需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这也是法律明文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千万不要觉得只要是评估机构,哪怕是征收方单方面选定的,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会考虑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公平、公正地进行评估。

  事实上,并非如被征收人所想那样,如果评估机构未经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而是由征收方单方面决定的,那么评估报告上面的结果势必不会如被征收人所愿。

  所以,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一定要重视评估机构的选定这一程序,若发现评估机构并非由自己协商选定,当事人则可以拒绝他们入户评估。

  1、一味拒绝入户评估并非明智之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一般来说,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市场价值需要通过评估确定。而装饰装修、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不属于必须评估项,能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行评估确定。

  另外,征收部门也会委托评估机构对产权调换房源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后续产权置换结算差价提供依据。当然,实践中也会存在产权调换房屋按政策优惠指导定价确定的情形。

  由此可见,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具有必要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二条

  评估师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陪同入户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并做好实地查勘记录。被征收人应当予以协助,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如果出现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的情况,比如将征收部门人员和评估人员拒之门外,评估师、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在勘察记录上记录,并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然后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基本情况资料,参考楼栋、楼层、户型、面积等方面相似的其他被征收房屋估价结果,进行参照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因此,被征收人不让入户评估,不等于征收方无法完成评估。并且,实践当中,有不少参照评估的实例,因为没有实际入户,评估报告中存在不少漏项的问题,被征收人的补偿不升反降,得不偿失。

  2、所选评估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资质。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可能觉得,既然评估机构都是自己协商选定的,那肯定是具备相应的资质,于是放心地让他们入户评估。

  不过对于初遇拆迁的人来说,还是要多留一个心眼,哪怕是自己协商选定的,也要让他们出示一下相关的资质证件,比如营业执照,或是查一下是否具有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资质。如果没有,或是不具备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资质,那么为了自己的权益也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来并及时更换评估机构。

  3、入户评估,要做好应对工作。

  因为评估报告本身可以证明房 屋层数、面积,装修、附属物状况等,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评估是否违法,在法律程序中可以作为重要证据使用。

  因此,一般情况下,可以允许评估工作人员入户评估,但要做好以下几点:

  (1)核查评估工作人员身份资格

  查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如果没有则查看身份证或问清楚姓名以及来自哪家评估公司,该公司是否是征收部门委托的,以上过程可以用手机录音、录像记录下来。

  (2)记录入户查勘过程

  对评估工作人员入户查勘、调查过程进行录像记录,其间对测量、登记等工作有疑问的随时提出,有异议的要求其重新测量、登记。

  (3)仔细核对实地查勘记录

  如果发现查勘记录对房屋面积、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等有缺漏或者错误,在上面进行补充、标注,写明自己的异议,对工作人员资格或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等等问题有异议的也都可以写上。如果评估工作人员不让被征收人核对查勘记录,则被征收人可对此进行录像作为证据。

  (4)记录不入户查勘的行为

  假设评估工作人员不愿意入户进行查勘记录,则也要录像作为证据,因为其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即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4、有异议及时申请复核或鉴定。

  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至当事人,若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向当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是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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