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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拆人无法举证证明具体强拆人员时,谁来承担强拆责任?

414 观看 2024-12-18

  对于征地拆迁,最让被征收人痛恨的莫过于强拆、偷拆等行为。强拆行径不仅仅是情感上让人难以接受,更为重要的是,在实践中,强拆房屋的人员一般都是社会人员、临时工、流氓地痞等人员,拆完房后一哄而散,被强拆人根本来不及保存证据,更找不到具体的强拆主体。对于偷拆,这种情况更为严重。

  找不到强拆主体,被征收人就找不到房屋遭强拆后的损失承担责任主体。那么,被征收人的损失就不赔偿了吗?显然不能。但是在法律维权诉讼中,确实有需要主张损失的人承担损失证明责任的规定。

  在强拆的维权诉讼中,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证明责任,显然无法保障被强拆的弱势主体的合法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判例对此作出了指示:

  在当事人难以举证且强拆行为无人认领的情况下,强拆行为实施主体应为行政机关强拆行为系行政事实行为,在该行为作出时行为主体即已确定,但起诉该事实行为的当事人即使当时在强拆现场,一般也很难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该行为的实施主体。在当事人难以举证且强拆行为无人认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强拆行为的产生背景及目的性等情况,确定具有优势举证能力的行政机关承担证明房屋被拆除与其无关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不予举证或拒绝举证的情况下,其实施强拆行为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在明律师释法:实践中的强拆,不管是社会人员实施的强拆,还是“临时工”实施,亦或是流氓地痞具体实施强拆行为,在有征收拆迁项目的大环境背景下,大概率上是可以认定为是在行政机关授权或默认下认可实施的强拆行为,其强拆行为后果可直接归属于地方相关征收行政机关。即征收方应承担房屋被强拆的损失赔偿责任。

  这种赔偿责任不需要被强拆的被征收人提供详细的证明责任,只需提供房屋被强拆以及损失的相关材料或线索的,就可诉请征收方承担赔偿责任。而征收方如果不能提供完全的证据证明强拆行为不是自己所授权或者所指示实施的,不能证明强拆行为与自己无关的,就应当承担强拆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上述裁判理由,充分考虑到了被征收人弱势地位,因此加重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客观上也加重了行政方的责任承担,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对平衡被征收人和征收方的悬殊地位有重要作用。因此,在明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遇到强拆、偷拆时,即使找不到强拆的人,也不要慌、不用怕,及时寻求法律帮助,是能帮助你拿到房屋被强拆的赔偿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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