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株连式拆迁”屡禁不止,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所谓“株连式拆迁”,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而是一种客观存在并具有相当普遍性的拆迁现象。
即:在征收拆迁项目中,征收方为达到尽快促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配合腾房搬迁的目的,通过与征收项目本身无关的其他各种途径、角度、方式向被征收人施加压力,从而胁迫、威逼被征收人签下本不愿接受的征收补偿协议,实现其速拆之目的。
有的朋友会说,这么拆迁不是违法的么?既然违法,为何此种现象仍然屡禁不绝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这里面的“五断”是传统意义上的“逼迁(签)”手段,被征收人群体应该都比较熟悉了。而前面所谓的“威胁”,事实上就包含了“株连式拆迁”的种种方法,但限于法规的局限性,又不可能一一明确列举。
实践中,株连式拆迁的手段是无穷的,可以说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
相较于传统的“逼迁”,株连式拆迁有两大特点不容忽视:
1、手段丰富多样,线多面广,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传统逼迁无外乎“五断”加上人身威胁、打砸门窗,其“作用点”均集中在被征收房屋本身上,故具有相当程度的局限性,也容易被被征收人破解;而株连式拆迁则是多领域、多角度、全方位的“点火”,且其影响很可能波及被征收人本人以外的其他家人、亲属,施压的力度、刁钻程度无疑更甚。
2、其与拆迁行为本身的关联性不容易证明,实施的法律风险明显偏低。
“株连式拆迁”,绝不是被征收人说“株连”就是“株连”的,征收方压根也没打算承认这点。
试问,你凭什么说你所遭遇的各种处分、处罚、调查、停职、待业是与拆迁项目相关呢?这些情况征收方都是不知情、没参与的啊?因此,实施株连式拆迁对于征收方而言,违法风险明显低于前述那些过于“直白”的直接逼迁,“人赃俱获”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这也就是此类行为在当下的拆迁领域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了。
株连式拆迁之形式,列举无穷尽那么,都有哪些株连式拆迁形式是实践中被征收人比较常遇到的呢?
1、对被征收人本人或亲属中在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实施谈话教育、强制休假、停职直至各种处分。
2、对被征收人家中正在上学的子女实施刁难,甚至直接要求其停课停学回家做父母的思想工作。
3、对被征收人有求学、求职需求的亲属在有关事项的考核、办理上设置障碍,先做通工作配合拆迁再讨论求学、求职的事项。
4、对被征收人及其亲属正在经营的企业、店铺实施税收、环保等各方面的检查、调查,甚至违法作出处罚决定。
5、对被征收人及其亲属的计划生育领域问题“秋后算账”,甚至威胁给予巨额罚款。
6、对被征收人据以取得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利的依据采取行动,如联系村委会向土地承包经营者施压,联系原用地的国有企业向购买其房屋的被征收人施压,甚至威胁将有关买卖、转让合同归于无效,从而剥夺被征收人获取补偿权益的资格
那么,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应对这“按下葫芦起来瓢”的株连式拆迁乱局呢?
拆迁律师在这里提出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1、保持理性、冷静的应对心态,具有一定的抗压能力,不要动辄“受不了”。
须知,只要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不满暂时拒签协议,那么此类事情几乎或多或少都会发生在被征收人身上,谁也难以置身事外独善其身。“该来的一定会来”,故此着急、上火实在是没必要的。
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被要求放假回家,但基本工资照发,结果被征收人却表示“一天也待不住,终日忧心不能工作”。
问题在于,任何怪象的纠正都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步骤的,“一天也待不住”那是不行的,起码要具备待上个十天半个月的耐性,以时间换取空间,等待局面的改观。
2、积极采取可行的、有针对性的维权行动,争取通过法律途径直接破解具体的株连式拆迁事件,“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你有来言我有去语”。
譬如前面提到的计划生育、环保税收等处罚事项,有关部门必须依法调查、处置,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及时加以应对,以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并未违法的事实,并全面捕捉有关部门在实施相关动作中的程序违法之处,通过发送律师函、举报、复议、诉讼等多种手段争取将其“打掉”,从而解除有关威胁,让局面恢复到依法协商的轨道上来。
3、制定“一揽子”维权方略,全面了解征收案件法律状况,对其重要违法点提起程序,围魏救赵组织反击。
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征收维权中一个不变的关键在于抓住引发纠纷、乱象的主要矛盾。一旦通过法律程序触碰到了项目的关键法律漏洞,那些看似咄咄逼人的“株连”手段瞬间就会变成边边角角的“配角儿”。
征收方往往会基于项目推进的考虑而减缓或放弃有关“小动作”,将协商谈判重启,谋求从速解决补偿安置事宜,而被征收人的机会也就来了。
拆迁律师希望广大正在遭遇株连式拆迁的被征收人能够鼓起十足的勇气和信心,坚定信念,安然度过重重考验与阻碍,最终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