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见到这6份白纸黑字的书面材料,谁敢把房屋当违建拆?!
长期以来,违建问题困扰着部分被征收人。一方面,由于历史遗留原因,一些被征收房屋存在无证、缺证、权属来源不明晰等情况,无法获得征收方的认可。这些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将面临行政机关的查处甚至强制拆除。
另一方面,个别征收方无视法律规定,采用“以拆违促拆迁”等目的不当的违法征收方式,侵害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利。
那么,你知道行政机关应当怎样依法查处违建吗?查处违建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哪些文书,才符合法律要求呢?
1、文书一:依法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
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当然不是行政机关光凭嘴说就能认定的。一处建筑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存在什么样的违法情形,需要采取哪种处置方法,都需要经过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方能认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可见,如果行政机关并未登门入户,认真进行实地调查就作出后续行政决定,完全不符合法定程序。实践中,个别征收方完全忽略调查程序,平白无故地冒出一份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做法,难逃违法行政之嫌。
在调查取证阶段,当事人应当见到行政机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并得知调查结果。如果行政机关未实施调查或是未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当事人就要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考虑采取法律行动。
2、文书二: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者决定。
调查取证环节过后,行政机关将根据调查结果对违建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
以违反城乡规划的房屋为例,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体现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兼顾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采取与违法事实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措施。由此可见,并非所有违建房屋均应作拆除处理。
不过,广大被征收人所面临的情况,大多仍是房屋将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并收到一份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建的法律文书。该文书在实践中的名称并不一致,可能是“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等等。
这份文书的作用是,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对违建的认定结果,列明处置方式,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并告知当事人法定的救济权利。
收到该文书后,大家可以将其视作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个信号。违建当事人应当仔细检查作出该文书的行政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权查处违建。同时,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不将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而是贴在门上、墙上就了事的做法,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要求。
总之,收到该文书,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尽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尽早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
拖上5个多月再诉,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其法律风险较大,我们并不提倡。
3、文书三: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如果违建当事人不履行自行拆除违建的义务,且未提起复议或者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就可以在救济期限届满后依法作出书面催告。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如果未依法进行催告,或是未按法定程序送达催告文书,违建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就无法得到保障。
4、文书四:听取陈述申辩,制作听证笔录。
如果行政机关对违建当事人还作出了处以罚款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除了陈述、申辩,还有依法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如果违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依照法定程序调查、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处罚过重等情况,应当及时行使听证权,提出自己的主张。
行政机关召开听证会,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并制作听证笔录交由违建当事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这也是考量行政机关处置违建程序是否合法的标准之一。
5、文件五、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进行强拆前公告。
经过了上述一系列法定程序,如果违建当事人逾期仍未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就会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即我们常说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收到这份文书,违建当事人仍然有权对其采取救济措施。不过在此阶段,留给当事人的时间已经十分有限。所以,大家应当把握住每一个能够采取救济措施的机会,而不要习惯于拖到最后才开始行动。
房屋是广大被征收人的重要财产,拆除房屋将对违建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最后,法律又设置了独立的公告环节。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没有履行好法定的公告职责,其强制执行程序也存在违法之处。
最后,拆迁律师要提示大家:法律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执行行政强制设置了非常细致的程序,其目的就是规范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机关要查处违建,甚至强制拆除违建房屋,必须完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作出相应法律文书。
实践中,个别征收方试图“以拆违促拆迁”,在这种不当目的下作出的违建处置行动,极易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与漏洞。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了解法定程序,保存好相关法律文书,并在必要时及时采取法定的救济措施,挫败其违法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