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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等到房子被拆了你才开始维权!

44 观看 2024-11-05

  这几年随着科技网络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很多,也很方便快捷,想要了解什么事情只需一键搜索即可。所以很多被征收人在拆迁来临时会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搜索了解,看得越多越觉得信心满满“胜券在握”,只等着征拆方来拆房子了。

  然而实际上征拆案件复杂且繁琐,每个征拆案件都不尽相同,维权的切入点也不同,适用的法律自然也不同,而且拆迁的性质、地域政策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不一致,很难“照葫芦画瓢”。

  所以被拆迁人就很容易被一些信息误导,从而在征拆中做出一些无法挽回的决定。那么有哪些征拆中的“经验之谈”是不可信的呢?

  拆迁律师在此总结了三个经常被提及的误区,并为大家进行讲解:

  误区一:只有房子拆了,才能开始维权。

  在此,拆迁律师敲黑板划重点!在拆迁中一定要“守房守地”:一是因为房和地是谈判中的重要筹码,二是如果房子被拆除或地被占用,那就不是简单的征收补偿,而是一种赔偿制度。

  拆迁律师科普:

  国家赔偿和补偿的区别: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而补偿是在此次征收的过程中由于对公民的房屋、土地等财产进行征收所造成的损失的一种等价置换。

  很多被拆迁人往往有这样一个误区:只有房子拆了,才能开始维权。“房子还没拆,也没有公告,我都不知道告谁,怎么维权?”

  拆迁律师告诉大家一个冷知识:其实,在征收补偿的协商阶段请律师介入也是好时机!因为法律规定征地拆迁的主体只能是市县级政府,并且对征地拆迁的审批流程、补偿标准都进行了规定,只要这些步骤中存在违法点,我们就可以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如果房子被拆,我们已经丧失了重要的谈判筹码,即使我们知道此次征拆确实存在违法操作,但此时已经走到了赔偿的地步,而且征收方已经达到目的违法占地了,并不急于和我们谈判了。

  误区二:我不签字,拆迁方就拿我没办法。

  很多被拆迁人在打来电话咨询时,都会说:“没事儿,不管拆迁方怎么说我都没签字,他们能怎么着?”

  在此,拆迁律师要说:不盲目签字,的确是正确的做法。因为一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此文件就产生了法律效力,以后想要维权几乎无望。但倔强不签字,征拆方还真不一定就拿你没办法了!

  比如:违建认定、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这些公告就会对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如果不认同这种行为,并不是拒绝签字就可以的,而是要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权。否则,很多被拆迁人最后都被拆迁方用一招“以拆违促拆迁”给解决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即使我们不签字,不搬迁,政府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了起诉期限,这个时候再想维权可就是难上加难。

  误区三:遭遇非法强拆时,报警没有用。

  “他们都是一伙儿的,报警根本就没有用!”

  在实践中,这个观点也是很多被拆迁人频繁提到的。在此,拆迁律师想提醒大家:报警是我们最重要的一个维权措施。警察不仅可以保护我们也可以对我们房屋、个人财产进行保护。如果遭遇到强拆我们可以报警,请求警察阻止,这是法律赋予警察的职责与义务。

  在强拆后,警方也有另一个法定职责,即立案查处。公安机关需要调查是谁拆除了涉案房屋,确定可诉的主体。我们可以对征拆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强拆违法并且申请行政赔偿。

  如果警察不作为,我们也可以保留性相关证据,寻求专业律师积极维权。

  以上三个常见的“误区”都是拆迁律师在实践中与被拆迁人沟通时总结出来的,也是在办案中发现的当事人维权时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希望大家能够走出误区,正确维权!

  当然,只靠一些“前辈”总结的“经验之谈”并不足以应对拆迁,甚至还可能做出无法挽回的决定。遇到不了解、无法决断的问题时,不妨打个电话咨询一下专业征拆律师,避免在征收维权的道路上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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