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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土地到期延包在即,“整户消亡”和“进城落户”结局如何?

140 观看 2024-11-27

随着时间慢慢朝着2027年前进,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延包工作也由“将来时”逐步演变为“进行时”。日前,安徽省陆续发布的延包工作方案令一些长期受到群众关注问题的答案浮出了水面。


这当中,“整户消亡”和“进城落户”是两种实践中农民朋友们关注度最高的情形。那么这二者的结局究竟如何呢?承包地能否顺利得到延包,还是将会面临收回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用极简练的篇幅给大家揭晓答案……



在明律师解析


01

要点一:二轮到期延包绝不搞“平均分配”

Law

推倒重来、打乱重分是个别少地无地农民朋友们的期盼,但此番安徽省各地的工作方案中均明确否定了这种想法,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其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的“稳定且长久不变”的原则。


譬如2024年6月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发布的《试点工作方案》中就明确,严禁打破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搞平均承包。


据此,“平均分配”的想法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农村土地承包必然有的户地多,有的户地少,还有的户完全轮不到。而且这种多和少、有和无与家庭成员人口数不一定正相关,此即所谓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安徽省本轮延包中提及的“地利岗保”四字诀也仅仅能够解决一部分少地无地农户的种地需求,仍会有一些户最终只能通过提供本村就业岗位或者社会保障途径去“找补”其无地可种的局面。


02

要点二:进城落户不等于失去承包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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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据此,在第二轮的30年承包期限内农民进城落户,并不导致直接丧失土地承包权的后果,而是只能通过政策“引导支持”其将种地的机会有偿或者无偿地提供给更有实际需要的村民。


那么第二轮的30年承包期限届满后又如何呢?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进城落户农民是否依然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工作方案》中明确指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参与延包,原承包地由户内其他成员继续延包。


也就是说,能否参与延包关键要看该农户是否仍具有本集体成员身份。而根据即将于2025年5月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据此,在判定成员资格时,户籍关系只需符合“曾经在”即可“过关”,户籍外迁并不必然导致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只要进城落户或者户籍外迁的农户仍然以其在村内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且未在迁入地另行取得承包地和宅基地,那么其仍享有参与延包的权利,只不过同样需要接受政策“鼓励”去考虑自愿有偿退出或者流转承包权/经营权。


03

要点三:“整户消亡”将直接导致村集体收回承包地

Law

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该条规定多年前就有,并不是什么新的提法。


但问题在于,究竟如何理解“整户消亡”呢?在明律师认为,这里的“户”不是指的派出所登记的“公安户”或者居民户口簿上的记载,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或者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家庭户”。


实践中,总有一些农户因各种原因在“公安户”上实现了单独立户,但却实际仍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共同居住生活,并未分得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单独的承包地。


此种情形下,其与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仍应认定为“一户”而非“两户”,若二轮承包时的合同上明确有其名字,其就依然有权参与二轮土地到期后的延包,签订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合同。

而若原有合同或者证书上的全部家庭成员死亡的,则符合这里的“整户消亡”情形,此时承包地是要被村集体依法收回的。鉴于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此种情形下已故老人“户外”子女、兄弟姐妹也是不能主张承包其土地的。



在明提示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除“整户消亡”这一种情形外,村集体均无权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或者不予延包。一旦农民因延包问题和村集体产生了纠纷,面积较大、牵涉利益较大的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妥善通过申请乡镇街道介入调解、监督纠正,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等途径对延包行为实施救济,争取在本轮到期延包中平稳衔接,未自己今后30年有地可种奠定基础。(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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