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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证上不一样怎么办?

145 观看 2024-06-18

  2020年12月3日,小王经朋友小李介绍认识了恋人小江,后因性格不合,小王与小江分手,但双方还以普通朋友身份继续来往。2021年3月5日,小江以父亲生病为由向小王借款3万元,小王顾及以前情分,遂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小江借款3万元,小江在收到借款后向小王出具了借条,其内容为“今借到小王3万元,2021年6月5日之前归还;借款人:小蒋;2021年3月5日”。2021年7月1日小王向小江催讨借款,然而小江以没有向小王借款为由拒绝还款。2021年7月20日,小王将小江起诉至法院,诉请小江偿还借款3万元。在法院初步调查后,发现“查无此人”。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的基本要件之一即是“有明确的被告”,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案件将无法立案,诉讼程序更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本案例中,小江为了不偿还小王的3万借款而化名“小蒋”签署借条,后小王申请朋友小李作为本案证人,并出具了与小江微信转账记录及相关的聊天记录后,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相关规定判决小江支付小王借款3万元整。

  在民间借贷的众多案例中,经常可以看到债权人凭借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然而在这些案件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就是借款人在签署借条时耍小聪明,使用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并不一致,尤其是那些发音相同但字形不同的签名,更是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不小的困扰。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

  一、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

  二、在借贷关系中,最好通过转账的方式来交付,当发生纠纷时,可以以转账凭证来证明借贷合同的成立,同时也能证实借款人的实际身份。

  三、若借款现场有见证人,可邀请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并借助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可以确认借条上的名字与借款人实为同一人,从而确保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在缺乏证人且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提出笔迹鉴定申请,通过专业鉴定来验证借条的真实性。

  五、可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条上债务人签名与实际借款人为同一人。

  借条不仅是权利人用以证明债权金额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确立合同关系合法性的关键依据。因此,在拟定借条时,务必要确保内容准确无误、表达清晰规范,以避免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误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没有严格的规范或要求。只要签名能够真实反映个人行为特征,并足以识别出行为人的身份,那么这样的签名就应被视为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法律效力。然而,当双方就常用名、化名等非正式签名是否确系本人所签产生争议时,则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收集签名人周边群众的公认证言、分析交易习惯、参考日常生活经验等途径来佐证相关事实。若仍有必要,还可通过笔迹鉴定程序来进一步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开庭被告未到庭,则需要原告举证证明出具借条的人与其起诉的被告是同一人,否则将由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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