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专题:总分公司的民事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分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事交易中常见的主体,能否独立进行商事交易并独立承担交易风险及责任?民商事法律体系中分公司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人设立分支机构时应该注意什么?相对人与分公司交易时又应该注意什么?与分公司相关的法律纠纷有哪些?与分公司发生纠纷后,诉讼中如何追究责任并有效保障交易相对人自身权益?将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一、 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修正 法释〔2022〕11号)
第四百七十一条 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21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二、总分公司法律问题
1、概念区分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总公司即独立的法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并接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2、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民诉法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解读:总公司作为法律规定的独立法人主体,自然享有民事诉讼法上的主体资格。主要问题在于分公司发生民事纠纷时,是否有权作为当事人自行参与诉讼,包含能否独立起诉、做独立被告或第三人。通过上面民诉法相关规定可知,分公司能够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这种情况下依法以“其他组织”的身份,由其主要负责人参与诉讼。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纠纷中,分公司在专利行政裁决案件中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被请求人。【注1】
3、总公司作为法人主体承担分公司责任的类型
关于法人承担的是何种性质的责任,理论上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直接责任,即相对人对于分支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不向分支机构主张权利,而直接要求法人承担责任。
(2)补充责任,即相对人对于分支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先向分支机构主张权利,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才可要求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即相对人对于分支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同时向分支机构与法人主张权利,分支机构与法人承担连带责责任。【注2】
综前所述,虽然《民法典》及《公司法》关于总公司责任的承担性质目前并无十分明确的描述及定性,《民法典》中对责任承担采用的是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相结合的表述。但鉴于实务经验存在各种不同认定和判例,即便最高院存在相关案例认定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不是承担连带责任【注3】,而是承担的是直接责任或补充责任【注4】;但为争取诉讼利益最大化,建议首选还是主张承担连带责任。
三、 律师建议:设立分公司;与分公司进行交易时注意事项
分公司作为法人的分支机构,最大的特征即是其作为分支机构的依附性,不管是权利来源还是责任承担,均依赖总公司。然其虽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但符合一定条件,法律也赋予其一定的独立性。即:
1、在总公司概括授权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从事民事活动的责任虽由总公司承担,但也存在与总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不同的法律效果。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此,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
故分支机构在经营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相关的法律风险,从总公司角度设立分支机构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相对人与分支机构交易往来又该注意哪些呐?
1、法人设立、管理分公司的注意事项
(1) 设立分支机构时,明确分支机构的授权经营范围、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2) 明确分支机构的经营中的上报及审批制度,用章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为有效发挥分支机构市场活力也可在一定额度或范围内允许自主经营和交易;
(3) 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分公司经营交易情况、财务状况等;
(4) 完善总分公司层级管理、交易审批等制度。
2、与分公司进行交易的注意事项
(1) 对分公司经营范围调查,明确交易标的是否在分公司被授权经营范围;
(2) 大额交易等,建议与总公司直接洽谈沟通;
(3) 分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建议将总公司与分公司一并起诉;
此外,针对实务中与分公司相关纠纷中较为常见的,如分公司越权从事民事活动(越权签合同)、分公司对外担保等多发问题,法人应做好对分公司的制度规范管理;当分公司拟做出担保行为或相对人拟接受分公司担保的,相对人一定要谨慎处理,保证担保行为的有效性。特别是接受担保一方必须尽量尽到谨慎、合理的审查义务,保持己方属于善意的相对人。
本文题注: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行政裁决案件中分公司是否可作为独立被请求人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2】30号。
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378页。
3(2016)最高法民申2540号:三九企业集团兰考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蛋白食品分公司与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三九企业集团兰考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南城县万家福购物广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4(2017)最高法民终965号: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