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补偿没谈拢,仅凭一纸《限期拆除决定书》强拆
老百姓办企业不容易,辛辛苦苦合法经营多年,眼看着企业办的红红火火,就因为镇里要征地了,补偿没谈拢,就把企业的围墙、房屋、硬化、其他构筑物等认定成违法建筑,仅凭一纸《限期拆除决定书》就让老百姓自行拆除房屋?这样做实在太过分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梁红丽律师、贾燕丽律师就承办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本案案情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镇政府有制止和查处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但是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的前提下作出行政行为。北京昌平某招商引资企业Z公司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本案的承办律师是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梁红丽律师、贾燕丽律师。经过律师团队的深入了解得知,该企业合法经营数年,其所在的区域被划入征收拆迁范围。2023年8月,在被告X镇政府没有提出相应的征收方案和补偿标准,也没有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任何测量、评估鉴定的情况下,就强行拆除了原告的围墙,原告的房屋也随时面临被强拆的危险。经过到当地实地考察,走访各级单位,收集大量证据,在明律师团队认为,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不合法,主张撤销2023年6月26日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
二、分析本案
1.争议焦点
涉案建筑是否为违法建设?是否应该撤销被告于2023年6月26日对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2.律师观点
(1)《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程序不合法
X镇政府作出被诉限拆决定后,没有联系Z公司,直接将《限期拆除决定书》张贴在原告的外墙上。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送达程序不合法。
(2)涉案房屋不是违法建设,招商引资企业应当被保障信赖利益。
2004年起,原告Z公司与北京H投资咨询公司以直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合法享有某村某号15亩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来原告在此处进行合法建设。在兴建涉案建筑之前,X镇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也可以证明涉案地块可以兴建符合规划的项目。除此以外,在涉案建筑建成几年之后,被告X镇政府也表明认可原告Z公司与北京H投资咨询公司之间的合同。也表明这个地块是工业用地,土地的权属合法、清晰、没有争议、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被告X镇政府还明确原告的项目进入园区以后,在此地块建设的厂房、办公楼等配套设施是符合用地要求和相关政策的。在原告Z公司与北京H投资咨询公司的合同中,主要包括原告Z公司享有涉案土地的50年使用权;当项目进入园区之后,如果涉案的土地房屋面临拆迁,将赔偿投资方一切经济损失。
至于原告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因土地问题没能履行项目备案、环保验收等手续,等土地问题落实以后再补办相关手续。后来原告及时提交了办理手续的材料,但是由于客观原因和条件的限制,相关部门一直怠于为原告Z公司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证件。综上所述,说明此涉案建筑并不是违法建设。在此涉案建筑建成以后,相关部门也没有要求原告办理被告目前要求的《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于投资者基于以上原因,对于政府享有相应的“信赖利益”,行政机关应该保护该“信赖利益”。
(3)被告的相关证据不足
与此同时,被告X镇政府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立案后对Z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且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4)被告的事实认定不清
2008年7月16日,原北京国土资源局已向Z公司作出处罚决定A,认定Z公司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地建设生产车间和办公用房等设施,并对其处以罚款。在X镇政府明知道Z公司已经被处罚的情况下,没有调查核实该处罚决定的处罚对象范围和执行情况,也没有认定处罚决定A涉及的建筑与被强拆“违法建设”之间的关系,直接根据《城乡规划法》按照查处违法建设的程序对涉案建筑作出“限拆决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5)被告同时实施的两种行为明显不当
X镇政府同时责令Z公司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以及由X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的决定,属于明显不当的行为。
3.本案结果
撤销被告于2023年6月26日对原告作出的京XX强拆[2023]XX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维权提示
1.在明提示
本案中涉及到认定“违法建设”的法律问题,与这个问题有密切关系的是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意思就是当政府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诚实守信。在法律实践中,如果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能撤销这种信赖利益,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有关的信赖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是高于“法律优先原则”的。这就需要招商引资企业在投资办企业的过程中,要及时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以防止当地政府将来侵害企业权益时,对曾经的承诺不认账。
2.本案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第70条
(2)《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文/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