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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非正常手段和强制行为进行拆迁,侵犯了被拆迁人哪些权利?

296 观看 2024-06-14

  非正常手段和强制行为显而易见就是以暴力、违法等强制拆除行为,现实生活中这种行为不在少数,通常被拆迁人不认同拆迁行为、补偿行为拒不签字搬迁的,拆迁方会通过非正常手段和强制行为进行拆迁,甚至一些严重行为对被拆迁人人身自由造成威胁,甚至被拆迁人有紧密关系的公职人员以劳动保障为由威逼利诱签字,那么,对于被拆迁人来讲,这些行为侵犯了自己哪些权利?

  一、侵犯了被拆迁人哪些权利?

  第一点:财产损失,“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拆迁过程中,补偿是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自然强制拆除行为对财产损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第二点:人身安全,因强拆造成的威胁人身安全事件不在少数,行为的实施大部分因被拆迁人的阻拦,拆迁方强行控制被拆迁人的人身自由,最终可能引起冲突。

  第三点:知情权,拆迁必须有公告是不变的,但是现实生活中不仅有公告看不见,甚至同一一点拆迁补偿天差地别,就因为你不是村子的亲戚。

  第四点:公平交易权,拆迁要征得被拆迁人的意见吗?可以很肯定的告诉你是的,从拆迁开始、评估过程、听证会都要遵循被拆迁人的意见,这也是公平交易的基础,一旦哪个环境被忽悠了,自然补偿就不公平了。

  第五点:劳动保障权,这种情况通常存在公职人员,不签字就开除公职,这种行为是滥用《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劳动法》等规章对公职人员侵犯劳动保障权。

  二、法律依据:

  《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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