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征收补偿利益受损,该如何维护其权益?
外嫁女,具有一定特殊性.尤其在征地拆迁中,外嫁女由于婚姻本身也不在本村居住了,但户籍还留在本村,此时外嫁女到底是属于本村村民,还是属于外村村民?如果本村遇到征地拆迁,外嫁女能获得拆迁补偿利益吗?下面在明律师来谈谈外嫁女的拆迁补偿问题。
一、外嫁女是否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在征地拆迁中,涉及巨额拆迁补偿利益,每个人都想多分一点.于是在很多地方的村集体会以村民决议的方式将外嫁女的征收补偿权益排除。理由为:首先,外嫁女已经嫁出本村,不再是本村村民,无权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其次,排除外嫁女的补偿利益,是村民大会的总体决议,也就是本村全体村民的共同意思,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不给外嫁女征收补偿利益合法合理。
那么,上述理由成立吗?外嫁女不配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吗?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故此,在类似纠纷中,除非当地村集体、行政机关能够举证证明涉案"外嫁女"存在已经在新的嫁入地享有了土地权益或者福利性购房政策,依法不应重复享受居住保障性质的补偿安置,否则法律将倾向于认可"外嫁女"获取补偿安置的权益。
也就是说,外嫁女是否能享有征地拆迁补偿利益,不能简单地以村民决议的方式决定,更不能仅以外嫁女以出嫁为由排除外嫁女的征收补偿利益.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指出,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嫁女,是能获得征地拆迁补偿利益的:
一是户籍在征地拆迁完成前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这是"外嫁女"是否享受娘家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二是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如果"外嫁女"不在娘家居住生活,则很难与娘家村集体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但也要区分"外嫁女"是否存在外出务工的情形。
三是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重要生产资源和基本生活保障,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则不能简单以其在娘家有无土地作为认定其安置补偿待遇的因素。
四是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过村民待遇.村民待遇倡导村民之间分配利益的标准要公平、平等,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过安置补偿待遇,则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偿地位应予保障。
五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的讨论意见.鉴于本村村民对"外嫁女"的实际情况相对比较了解,因此对村民会议涉及"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应当予以关注并就相关情况调查核实。
六是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如果"外嫁女"被排除在安置补偿待遇之外,则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村民义务,但基于其人身和居住权益所享有的村民待遇不应被剥夺。
总的来说,外嫁女要获得娘家征收补偿利益的条件总的可归结为:户籍在娘家村集体+在娘家村集体生产生活(或者存在以农民工身份外出务工等情形)+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安置补偿待遇+无证据证明其未履行村民义务"。
可见,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在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同时作区分处理,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二、外嫁女征收补偿利益受损,该如何维护其权益?
首先,对于外嫁女征收利益收损害的情况,违背了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据此,当外嫁女认为村民会议决定侵犯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义务,未履行监督义务,即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再者,外嫁女的征收补偿纠纷,也应认定为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利益受到损害.据此,被征收人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的。具体是选择行政复议,还是选择行政诉讼,被征收人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因为针对个案性质及维权阶段的不同,所采取的方式是不一样的,专业律师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作出具体的维权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