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亩多已确权土地村集体不认就不予补偿安置?书面答复不可少!
引言
确权登记多年的7亩多土地,村集体以当年登记错误为由不认账了,承包权人就得不到任何补偿安置了吗?显然,村集体的“决议”和认知不能直接否定物权登记的效力,也无法将涉案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直接否定。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在山东聊城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地区政府即因村集体的一番说辞而对涉案农户不予补偿安置,置白纸黑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于不顾。那么,复议机关会对此给出怎样的裁决呢?
l 基本案情:7亩地不给补偿安置全因村集体不认账了?
委托人吕先生在山东省聊城市xx村拥有一处承包地,大约20年前即由吕先生租赁种植并缴纳租金。
2022年涉案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区政府作出了征收土地预公告。直至2023年5月,区政府仍未就涉案7亩多土地与吕先生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
然而很快当地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即组织人员对涉案地块强制清表、占用,委托人却未得到任何补偿安置。2023年11月,委托人吕先生向区政府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其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可区政府在签收后却一直未予任何答复和处理。2024年3月,委托人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区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并给予书面答复。区政府作出书面答复后,委托人不服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24年9月判决责令市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那么,区政府因何在清表、占地的事实面前拒绝给予吕先生任何补偿安置呢?这回市政府又会作出怎样的行政复议决定呢?
| 律师解析:不是村集体开个会就能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复议审查中,区政府辩称涉案7亩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虽登记在吕先生名下,但却系当年登记错误所致,其并非吕先生的承包地,而是归村集体所有。故涉案征地补偿款与吕先生无关,其已全额支付至村集体的账户中,区政府也无需对吕先生给予任何补偿安置。
区政府拿出了2022年10月涉案村某网格支部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2023年3月某街道工委针对该村时任支部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等证据,拟证明涉案存在权属争议的“河东地块”7.09亩土地并非吕先生的承包地,吕先生无权取得补偿安置的主张。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则在复议申请及听取意见环节中指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的规定,本案中2015年1月村委会与吕先生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同年11月的确权登记证书均显示涉案7.09亩土地由吕先生承包经营。
即便此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吕先生就其中“河东地块”权属产生争议,也应当依法对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变更登记。现有的村集体一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无法证明2015年11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吕先生当然有权得到补偿安置,而非与涉案土地的补偿安置毫无关系。
| 案件结果
2024年11月18日,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聊政复决字〔2024〕第6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区政府关于涉案土地系村集体所有,吕先生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答辩意见不应得到支持,责令xx区人民政府在60日内对吕先生的《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维护。
| 在明提示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村集体或者村委会不认可我们的土地权益时咱完全没必要慌了神。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按部就班提起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有利于我们的权属凭证及书面合同,完全能够有力的主张应属于我们的补偿安置权益。农民的土地权益,可不是村集体靠几张嘴聚在一起开个会就能被轻易否定的。(王小明/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