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以停电威胁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关于采用断水、断电、断路、断燃气等方式违法逼迁的行为,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系违法行为。在被征收人不同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拒绝搬离房屋的情况下,政府往往会采取断水断电断路等手段逼迫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无法正常生活居住,苦不堪言。更为重要的是,普通老百姓根本不能对抗政府强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遇到这种违法行为,要及时委托律师维权,申请立案查处并依法提起相关诉讼程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明确规定:
“各地要严格控制土地征用规模,切实保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职权强制拆迁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对在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和地区,要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责任。
对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的拆迁单位和评估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责任。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规定。
可知,采取暴力野蛮的方式或采取断水、断电、断路等违法手段逼迫被征收人搬迁是明显违法的。
水、电、气与每一位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它们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响应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号召,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而不是一味采取暴力野蛮的方式或采取断水、断电、断路等违法手段逼迫被征收人搬迁,这只会激化矛盾!(柯琼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