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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实施中,谁有权力行使拆迁?

209 观看 2024-01-08

  在拆迁实施中,谁有权力行使拆迁?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的批准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45条。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批准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8条。

  合法的强拆房屋即强制执行,无论涉及的是集体土地、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其合法的实施主体只能是法院,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

  哪些情形下可以征收土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和第8条都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公平补偿,补偿的项目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其中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主要部分,该项补偿的标准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涉及拆迁维权建议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比如,申请关于住宅和商铺的补偿方案。因为同区位、同地段的住宅和商铺的价格是有着很大的差别的,商铺的市场价格肯定要比住宅高出许多。如果将商铺按照住宅的标准来补偿肯定是极不合理的。

  (2)依法要求拆迁方派遣评估公司对被拆迁房屋做全面评估。

  (3)建议及时咨询或者聘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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