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合理么?!1993年的建筑,被2008年的法查处?
基本案情:1993年的建筑,被2008年的法查处?
“我活的岁数比你都长”,放在老刘这处4000多平方米的房屋上再合适不过,据可靠资料,老刘这处房屋建设于1993年到1998年之间,历经几十年风雨,来到2024年却被查为违建?
而该地区的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10月才开始正式实施!
所以1993年的建筑,被2008年的法查处,被申请人哪来的底气?又是依据什么来定的违建呢?
首先,涉案建筑处于乡村规划区内,被申请人作为乡镇政府,有权查处、认定违法建设,这一点毫无疑问。
其次,镇政府指出由于未能于自然资源部门查询到老刘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因此涉案建筑涉嫌违法。
说动就动,3月15日立案查处,18日现场勘验,27日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老刘携带房屋产权证、宅基地审批单,或者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到场接受调查。
1993年的建筑,上哪给你找那么多证?
于是乎,4月8日,镇政府正式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其3日内自行拆除,清除建筑垃圾,接受复查。
气氛很焦灼,主要集中在两点上,一,涉案房屋到底应不应该认定为违建?二,乡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到底合不合法?
1、涉案房屋到底应不应该认定为违建?
首先,法不溯及既往!案涉房屋的建设时间为1993年至1998年期间,而该《限期拆除决定书》所依据的该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时间是2009年10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2009年10月1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不应受到《城乡规划条例》约束!
其次,行政法比例原则,能够以损害较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的,就不能施以较重损害的措施!老刘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基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这个完全可通过采取改正措施,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案涉建筑本来有“改过自新”的机会的,你“一刀切”地拆除完全使其丧失了这一机会!
最后,拆除可能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案涉房屋用于提供托老、养老服务,且获得《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质。这种自带公益属性光环的建筑,拆除可能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住建部一个部门工作文件表示,“拆了它你良心不会痛么!!”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第八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2、乡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到底合不合法?
事实表明,镇政府从未查清涉案建筑占用土地性质、建设主体,建设面积,建设时间等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前曾对老刘进行过询问、核查,未能使老刘充分参与到案件调查当中,属于程序违法!
这样草率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被撤销一点都不冤!
在明律师有话说
在收到违建通知后,大部分老百姓第一反应就是拒收,“就当你没来过,你能拿我怎么办?”
跟您讲个事儿,法律上的送达并不是一定需要您亲自签收才算送达,法律中有个概念叫“留置送达”,通俗来讲,当你拒收文书时,送达方可以找来村委会或居委会作为见证人,向他们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下拒收的原因和日期。一旦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或盖章,该文书即被认定为已经送达!或者送达方直接将诉讼文书放您家门口,拍照或录像记录送达过程。这样的记录同样能够证明文书已经送达!
一旦文书送达,相关的法定期限便开始计时,如果不重视,错失维权时机,可就追悔莫及了!所以收到这种“令人讨厌”的文件还是要打起十二万分的精神,仔细检查文件中是否列明了权利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按照指示及时采取维权行动,这不仅是在为您自己争取宝贵的时间,还能为后续律师介入提供可操作的空间!